裁判要旨 持票人在出票人破产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且重整程序终结后,应当受领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财产,其就重整程序中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仍有权向前手进行票据追索。以债转股方式进行的破产重整,未获实际清偿的债权金额应根据债转股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在承兑银行被监管部门接管并进入破产程序后,获得部分兑付的持票人有权就剩余票款向前手进行追索。 基本事实 2019年5月2...
查看详情裁判要旨 收单机构作为特许经营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有保障特约商户交易安全、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商户入网审核义务、未按规定设置单位同名结算账户而致特约商户资金损失的,收单机构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8年1月,甲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邱某以甲房地产公司名义向乙支付公司申请开通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并出具《账户授权书》,...
查看详情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可以调解方式推动纠纷整体实质化解,调解中应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区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的主次责任,引导责任方各担其责,同时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实现高效、终局化解纠纷,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查看详情裁判要旨 在私募基金的运营中,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已实质性介入基金的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推介、基金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推进、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组织、协调和推动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因其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事实 2015年底,乙公司决定收购境外主体丙公司的65%的股权。为募集收购所需资金,乙公司主导并购基金A合伙...
查看详情裁判要旨 双层证券私募投资基金构架中,双层基金的共同管理人未经双层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单独与上层基金部分投资人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下层基金底层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履行有效管理义务的范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质押合同项下的优先受偿权若得行使,将侵害未签订质押合同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层基金部分投资人不能通过与管理人订立质押合同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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