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5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各协会: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决定自2017年4月起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以下简称“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导向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要求强化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按照“有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开展金融创新,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创新与自身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有效管控新业务、新产品面临的各类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安排
(一)机构自查:
1.组织开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构自查,并与排查市场乱象相结合。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及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并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
2.自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开展自查,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自查应全面覆盖体制、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自查和“上查下”要留有痕迹,以备监管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检查要点(详见附件1),结合自身特点细化自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自查发现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应查未查、应发现末发现、应处未处和处理不到位的问题,监管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二)监管检查
1.组织开展。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由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外资银行部、非银部根据监管职责分别负责,其分支机构由各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相应机构监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监管检查。各银监局负责对辖内法人机构的监管检查,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部根据监管职责进行指导。
2.检查要求。各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工作要点细化检查方案,检查机构的数量和业务比例结合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点和业务量自行确定。检查业务范围为2016年未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适当延伸。对于已列为银监会2017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项目,要将“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各银监局监管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应实现辖内机构类型全覆盖。
3.监管措施。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结合机构自查、监管检查和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监管意见,一行一策,督促机构严格整改问责,并视情况采取责令暂停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及高管等审慎监管措施。
三、报告要求
(一)机构自查报告
1.报告路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在汇总分支机构自查情况基础上,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文字及附表)送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各地方法人机构将自查报告报送至属地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将本级自查报告抄送属地银监局。对自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应及时专题报送。
2.报告要求。机构自查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应包括:一是自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二是内部规制与合规机制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三是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四是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分析;五是整改和问责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已(拟)采取的整改和问责措施、未能及时整改和问责问题的说明、整改和问责进度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附整改问责台账。
(二)分机构类别汇总报告
l.报告路径。各银监局按机构类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其他非银机构进一步分为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形成本辖区汇总报告(含附表),于2017年8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相应机构监管部门,抄送银监会创新部。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按照机构类别(政策性银行和邮储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其他非银机构)形成本条线汇总报告,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创新部。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一是机构自查和整改问责情况机构内部规章及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和执行的总体情况;二是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是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四是对问题原因的分析;五是拟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六是相关政策建议等。对重大违规问题和典型案例,请及时专题报送银监会创新部。
(三)总结报告
银监会创新部根据各机构监管部门提供的分机构类别汇总报告,汇总形成“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和问责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组织机制,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廉洁开展检查工作。对违反各项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三)加强统筹协调。本次“四不当”专项治理要与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统筹安排。各银监局和会机关相关监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局级领导牵头负责,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人,并于4月12日前将联络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提供创新部。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根据专项治理的任务分工可相应建立联络机制。在专项治理实施过程中,遇有涉及跨省业务问题线索或需跨省监管协作的,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协调,由相关银监局协助属地银监局做好核查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附件:
附件1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