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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案频发 两起典型案例作警示

发表于:2017-08-29   阅读数:4962

大学印章、公司印章、政府部门印章,甚至是省委印章,只要花几十元钱,不需要出示任何证明材料,就可以“拥有”。甚至在类似淘宝这样的电商平台上,伪造公章的网店也不少。

对此,有评论称,由于公章代表着公共管理、行政执法等职权,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书等相当重要,关乎公民个人财产乃至人身权利。而伪造的印章显然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既破坏管理秩序,又可能导致人们上当受骗。

就此梳理分析了近期发生的两起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涉嫌“骗贷”兄弟反目

宋某武与宋某怀兄弟俩的纠葛始于6年前,并最终对簿公堂。

当时,兄弟二人一南一北各创建了一家陶瓷公司,哥哥宋某武的公司注册在辽宁省建平县,而弟弟的注册在湖北省襄阳市。

2011年1月到6月,弟弟宋某怀的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南漳县支行(简称南漳支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7400万元。据他称,南漳支行当时除了要求他的贷款要有足额抵押,还要求为贷款提供担保。

据襄阳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弟弟宋某怀当庭承认,当时临近春节,自己急需用钱,便“私自做主”,在襄阳一马路上私刻了哥哥公司的印章,另外他还模仿了其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名。

然后,他将加盖了假印章、模仿了签名的担保合同,和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副本等材料交给南漳支行。南漳支行拿到担保合同后,将担保的信息录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哥哥宋某武称,2015年5月,他到当地银行办理贷款时,被告知无法申请贷款。原因则是,他的公司为襄阳的一家陶瓷公司提供担保的一笔贷款,出现了问题。他自查后发现,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公司为弟弟在襄阳的陶瓷公司作了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对此,宋某武表示,南漳支行从未到建平进行过任何贷前调研和审查。

2015年8月、9月间,南漳支行向他的公司发出了《债务到期催款通知书》,称其对宋某怀公司的4400万元未还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2016年3月,宋某武因公司征信信息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将南漳支行告上法庭。至2016年12月,该案一审、二审均已判决。

根据辽宁建平县法院和朝阳市中院的判决书,由于南漳支行始终没有拿出《借款担保合同》原件,法院认为该担保关系不能确定,判决南漳支行撤回征信系统中宋某武公司的担保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宋某武称,截至目前南漳支行仍未执行该判决。

可是,2016年4月,南漳支行将借款方宋某怀公司及担保方宋某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归还8900万元贷款及利息等,并要求法院认定宋某怀公司对4400万元未还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根据襄阳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法庭已经查明了宋某怀伪造担保材料的细节。但法院认为,虽然材料存在造假,“但南漳支行在签订担保合同的过程中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最终,襄阳中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判决结果让宋某武难以理解。他认为,这本质上是一起“银行与弟弟宋某怀合伙骗贷”的刑事案件。

“宋某怀伪造印章,就是为了制作虚假担保。2016年春节期间,我本打算报案,但宋某怀发动宋氏家族主要成员为他求情,我便让他寻求其他方法解决,哪知竟是‘放虎归山’,让我自食苦果。”宋某武说。

据了解,宋某武已上诉至湖北省高院,目前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个人伪造印章  造成公司成被告

2017年7月17日,江西A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最高法院递交再审材料。但其无法阻止被冻结的1300多万元在两周后被法院执行。

3年前,四川金牛区“B建材经营部”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B建材经营部负责人余某称,其与A公司广元办事处主任姜某签署一系列的钢材、借款合同,而A公司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200多万元。

此案经四川阿坝州中院、省高院两审,A公司败诉,法院支持了余某的诉求。

直至今日,A公司仍坚称,自己是伪造印章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A公司在递交给最高法院的《再审申请书》里表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申请人欠付被申请人钢材款的主要证据,即《钢材销售合同》《还款协议书》《说明》和项目工程款领取凭证等均系伪造,印章是姜某私刻的,且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钢材款。

“当时公司突然收到了大量来自四川法院的传票,内部一清查,就发现姜某以广元办事处主任的名义签署了大量的合同,而我们公司完全不知情。”A公司的法务负责人万某说,“我们审查了合同,那些印章一看就是假的,随后我们在公司所在地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局报了案。”

据调查得知,姜某确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日前已刑满出狱。

南昌中院二审裁定书显示,2017年3月21日,姜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查明,2012年5月始,被告人姜某伪造了“江西A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印章、“江西A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皓鹏景园项目部”印章、法人代表“龚小平”印章并在合同文书中大量使用,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了姜某伪造公司印章使用的多项行为:1.姜某使用其伪造的“江西A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印章,制作了大量虚假的公司文件提供给相关公司和部门。并用该印章与金牛区B建材经营部、余某等签订了一系列的《钢材销售合同》及《购销合同》等。2.姜某使用其伪造的“江西A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皓鹏景园项目部印章”,在与B建材经营部、余某等人及公司的《钢材销售合同》《还款协议书》及说明、《项目工程款领取凭证》《执行和解协议书》等合同材料上盖章。3.姜某使用其伪造的法人代表“龚小平”印章在《法人授权委托书》文件上盖章。

A公司在上诉时提出,B建材经营部与姜某之间属借贷关系,姜某为借款而伪造A公司印章,伙同B建材经营部虚构钢材买卖事实的目的,是将姜某个人的借款转为贷款,转嫁还款责任给A公司。

A公司认为,法院在姜某案一二审中,均确认了A公司从未向姜某出具过任何授权委托或委托。余某与姜某之间私自订立钢材合同,其上面加盖的“A建设公司皓鹏景园工程项目部”的印章是伪造的。

“使用伪造印章形成的证据,四川阿坝州中院和四川省高院竟然采信了,简直令人匪夷所思。”万某表示。

姜某的麻烦亦未因其出狱而终止。8月23日,南昌县公安局对其涉嫌挪用A公司公司资金案,开始立案侦查。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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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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