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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2.5万真钞换50万假币获刑十年

发表于:2017-08-29   阅读数:1001


广东一名女子非法持有100元假币5016张,在路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广西平南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据被告人黄某称,其是广东省高州市人,因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广西平南县平山镇认识一名女子,遂开始接触假币,后该女子介绍专门做假币生意的广西桂平市罗秀镇的一名男子给被告人黄某认识。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用自己的电话联系该男子,欲向其购买5000张100元面额的假币。10月10日凌晨1时许,该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黄某称:假币已经准备好了,并与黄某约定于10月10日下午在平南县平山镇某加油站附近的驾校训练场内进行交易,约定用2.5万元真人民币的总价格向该男子购买5000张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

  当天下午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牌小型越野车从平南县平山镇往容县方向逃离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黄某驾驶车辆的驾驶座位上缴出一包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可疑物品。民警当场打开该包裹检查时,发现该包裹里装的是疑似100元人民币5016张(总面额为5016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鉴定,以上面值100元的纸币5016张均系机制假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经辨认,出售假币给她的男子是桂平市罗秀镇的庞某,贵港市公安侦查支队曾多次查找庞某,但庞某已外出打工,不知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金融货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假币仍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而非购买假币罪,并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来源:中新网广西新闻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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