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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聚融e讯 案例简报 票据案例 涉新业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涉新业态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发表于:2024-05-29   阅读数:534

裁判要旨

 

新业态从业者因工作特性,其工作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上与传统业态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业务有关工作”的解释应结合雇主的经营范围、法律对从业人员的特殊资格要求以及是否受雇主指派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基本事实

 

2021年3月9日,甲配送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配送公司,保险责任为雇主责任,保险金额(每人限额)为6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为无,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人数为1人。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8.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保障限额40万元;《雇主责任险清单》载明:雇员名字为阚某某。

 

2021年3月9日,阚某某受甲配送公司指派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途中与驾驶非机动车的钱某某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某无责。后,甲配送公司就该起交通事故向案外人钱某某支付赔偿款7.10万元。

 

甲配送公司主张,其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限额40万元,雇员工种外卖骑手。保险期间内,其员工阚某某系接受雇主指派,在前往大华医院办理外卖骑手人员健康证途中与案外人钱某某发生碰撞,甲配送公司已向钱某某履行赔偿义务,故有权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其7.10万元。

 

乙保险公司辩称,对投保事实无异议,但不同意甲配送公司诉请。因案涉事故为骑手在办理健康证途中发生,并非送餐途中发生,而办健康证非从事受雇行为,故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甲配送公司保险金7.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虽载明“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既未明确“业务有关工作”的具体内容,也未对“业务有关工作”进行释义。因此,对“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的理解应结合被保险人的经营范围、雇员的工种、从事工作之于其主要工作的重要性和关联性及是否受雇主指派等因素综合予以考量。本案中,甲配送公司为餐饮配送企业,其雇员即案涉骑手工种为外卖骑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由此可见,健康证是包括餐饮外卖配送工作人员在内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之一。对送餐骑手而言,办理健康证与其主要工作内容紧密相关。此外,案涉骑手至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之行为亦是受甲配送公司指派,符合受雇行为的形式外观要件。综上,案涉办理健康证的行为应理解为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的行为,其在办证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属于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意义

 

目前,外卖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在本案审理中聚焦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弥散性、流动性的工作特点,明确了界定雇主责任保险中“业务有关工作”语义范围的考量因素,提出应结合雇主的经营范围、法律对从业人员资格的特殊要求及是否受雇主指派等因素综合判断,认定外卖骑手办理健康证系其从业所必备的证件,进而认定办理健康证属于受雇行为。本案裁判思路不仅有利于明晰保险责任、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更有助于实现新业态与保险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新经济形态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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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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