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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

发表于:2022-05-06   阅读数:31484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联络机制,高效防范和堵截假币非法流通,提

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假币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执行力度,全面提升联合反假能力,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第 44 次联络员会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提议,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会议 ( 以下简称联络会议 )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联络机制的主要工作形式。联络单位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的现金运营管理部门。

    第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络会议的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联络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为联络会议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各联络单位现金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会议成员,同时指派一名反假货币业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第四条  联络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可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召开由全部或部分联络单位参加的联络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部门相应级别的业务相关人员代为出席。

    第五条  联络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各联络单位。

    第六条  联络会议是联席会议的延伸,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研究落实国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 二 ) 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反假货币工作,对相关方针、政策在执行层面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提出建议。

    ( 三 ) 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新情况,制定阶段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

    ( 四 ) 协调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反假货币工作的重大事件及突发情况,正确引导假币舆情,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

    ( 五 ) 搭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

    ( 六 ) 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制度建设,强化对假币的防范堵截能力。

    ( 七 )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专项行动,开展联合调研、检查和督导工作。

    第七条  联络单位牵头负责所在行反假货币工作,具体职责是:

    ( 一 ) 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开展相关反假货币工作。

    ( 二 ) 落实联络会议议定的各项工作。

    ( 三 ) 负责组织本单位假币防范、堵截,反假货币宣传、培训及相关管理工作。

    ( 四 ) 负责本单位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 五 ) 开展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向联络会议成员提出工作建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联络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 一 ) 根据联络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组织召开联络会议,督办和检查联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 二 ) 组织各联络单位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教育、培训、调研及相关管理工作。

    ( 三 ) 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 四 ) 推动反假货币业务交流,组织召开全部或部分联络员会议。

    ( 五 ) 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联络会议成员代表本单位参加联络会议,具体职责是:

    ( 一 ) 按时参加联络会议,代表本单位提出议题,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 二 ) 组织协调联络会议议定事项在本单位的实施、督办和检查工作。

    ( 三 ) 参加联络会议组织的联合调研、检查、督导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成员或联络员应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成员或联络员的,联络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交流是联络会议重要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各联络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社会假币舆情,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业务流程变化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改进意见,新版假币发现情况通报等。

第十二条  各联络单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以反假货币工作简报、专报等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反假货币工作简报按季度报送,报送时限为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 二 ) 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据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48小时内以专报形式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时连续报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处整理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并定期反馈各联络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相关联络单位。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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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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