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国家司法、宣传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领导在《关于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设立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中宣部、人大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主管副部长(副主任、副院长、副局长、副主席、副行长)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研究提出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报请国务院决策。
( 二 ) 研究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反假货币方面的立法建议。
( 三 ) 制定阶段性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 四 ) 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 五 ) 组织全国性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 六 ) 组织、指导全国性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活动。
( 七 ) 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事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一名司局级干部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国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 二 ) 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 三 ) 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
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 四 ) 协商提出年度反假货币奖励经费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反假货币奖励经费的安排、分配、使用和监督,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斗争中的激励作用。
( 五 ) 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 六 ) 起草年度全国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国务院报告。组织全国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及时编发《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 七 ) 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 八 ) 组织反假货币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九 ) 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 2 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国务院。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正处级以上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 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 一 ) 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 ( 联席会议成员 ) 做好本单位的反假货币相关工作。
( 二 ) 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 三 ) 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 四 ) 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 五 ) 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 六 ) 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 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 二 ) 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在 24 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 三 ) 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在每季度初20天内(1月1—20日、4月1—20日、7月1—20日、10月1—20日)上报上一季度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
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按照一定格式上报:
( 一 ) 一次破获 ( 或发现 ) 假币面额总计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二 ) 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 三 ) 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 四 ) 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 ( 加密传真 )、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