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但是近期故意毁损人民币的情况屡有发生,给公众正常使用人民币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反假币宣传活动,组织爱护人民币专题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增强公众爱护人民币的意识。在宣传中要向公众告知:遇有涂写字迹、污损、残缺的人民币要主动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兑换;发现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违法情况,要积极主动向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及其他执法部门报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加强人民币管理的执法检查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故意毁损人民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及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履行法定职责,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同时,在日常业务活动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认真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不法分子损害人民币的违法犯罪活动。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