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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16]21号

发表于:2021-08-11   阅读数:115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反假人民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的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 

变造的人民币是指对人民币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按照“定向奖励,专款专用,分级审核,直接拨付”原则进行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5 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 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 万元至1000 万元或假硬币10 万枚至50 万枚的,奖励金额为8 万元至20 万元,区间内按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查获假纸币的面额总计一100 ) X ( 20 一8 ) / ( 1000 一100 ) + 8  (查获假硬币的面额总计一10 ) / ( 20 一8 ) / ( 50 一10 ) + 8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 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 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 万元。 

第七条 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 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   

(二)查获假币面额.悠计等于和大于100 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 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1 % 计算;

(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 万元。 

第八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奖励2 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七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查获的假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全额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坯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 

第十条 对破获假币案件提供相关线索或直接参与假币案件侦破的有功人员的奖金数额,由被奖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反假人民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查获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三条 对破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破案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出具的《 假币收入凭证》 或《 假人民币没收凭证》 复印件; 

(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 和“起诉意见书’, 复印件各一份; 

(三)《 反假人民币奖励申请表》 原件(格式见附1 )。第十四条单项奖励费用在30000 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 元至150000 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 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五条对跨省(区、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对省(区、市)内跨地区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填写《 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格式见附2 ) ,经本单位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审批。 需上级行审批的奖励费用,应以本单位名义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及时审核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应在审批完成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费用的审批结果以《 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 (格式见附3 )形式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部门应在收到《 反假人民币奖励金发放通知单》 回单联后,及时、足额拨付奖励费用。 

第二十条 奖励费用的拨付,应在“行政事业类支出”科目的“反假货币经费”账户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 (银发〔 2005 〕 2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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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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