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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反洗钱等7项违法行为,黑龙江某农商行被罚逾140万元,董事长被罚7.5万元

发表于:2021-07-02   阅读数:3767


7月1日,据央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网站消息,央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黑龙江某农商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7项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合计罚款逾14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该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7项违法行为: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2.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资料;3.未按规定使用“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向国库划转非税资金;4.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6.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7.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对于违法行为1,该农商行被警告并被罚款3万元;对于违法行为2,该行被警告并被罚款15万元;对于违法行为3,该行被罚款0.5万元;对于违法行为4,该行被罚款2万元;对于违法行为5至7,该行被罚款121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后三项违法行为,该农商行被罚款的金额占绝对比重。与此同时,时任该农商行董事长李某,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被罚款7.5万元。根据银保监会官网信息,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不同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及其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性质,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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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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