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实施电子和纸质商业汇票交易融合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票交所发【2017】45号)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机构:
为加快统一票据市场建设,上海票据交易所决定分两个阶段实施电子和纸质商业汇票交易融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融合第一阶段实施安排
(一)交易融合第一阶段于2017年8月28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会员机构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发起电票交易申请和应答。
(二)会员机构开展电票交易应按票交所公告〔2016〕1号要求,以法人为单位签署《票据交易主协议》(已完成签署备案的各会员机构可以不再另行签署),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票据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构成交易双方完整的电票交易合同,交易双方无须再线下签订纸质合同。
(三)ECDS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交易规则分别调整为中国票据交易系统转贴现和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
1.会员机构通过ECDS发起回购式转贴现申请时,赎回开放日与赎回截止日应当为同一日期。
2.会员机构通过ECDS发起转贴现申请(含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行为即为交易对话报价发起行为,不得主动撤回。
(四)会员机构完成电票交易清算后,可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下载结算交割单,作为账务处理凭证。
(五)电票交易信息以ECDS记录为准。如遇技术故障,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和结算交割单与ECDS交易信息有差异,则上海票据交易所根据会员机构的申请修改、补发或删除。
(六)电票的出票、承兑、转让背书、贴现、再贴现、质押、保证、托收和追索等其他业务操作模式不变,并遵守ECDS业务规则。
(七)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对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做相应改造,ECDS改造点为:
1.转贴现申请报文(013报文)增加校验检查,赎回开放日与赎回截止日必须等于同一工作日,对于检查不通过的进行拒绝处理。
2.通用撤销报文(032报文)增加校验检查,对票据状态处于“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和“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的撤销报文进行拒绝处理。
各会员可自行选择是否对内部系统实施针对性改造。实施改造的会员应当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上海票据交易所联合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二、交易融合第二阶段实施安排
(一)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于2018年国庆假期实施。自实施之日起,ECDS贴现后业务功能一次性切换至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会员机构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展电票交易及后续业务处理,执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及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电票贴现和贴现前业务仍通过ECDS处理,并遵守原ECDS贴现和贴现前业务规则。
(三)会员可以选择直连或客户端模式自行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办理电票交易,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自愿选择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各省联社和村镇银行的发起行集中直连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ECDS保留原有的集中接入和代理接入模式不变。
各会员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拨打上海票据交易所服务热线与上海票据交易所联系。
上海票据交易所服务热线:021-23139999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