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于接入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中均包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且中国人民银行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所以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可以细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行);
(二)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接入财务公司);
(三)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行);
(四)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代理财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
(六)除前五项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二、客户可与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以下统称开户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由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以下业务并代理签章:
(一)提示收票申请的回复;
(二)转让背书申请的回复;
(三)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请。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按规则及时回复提示付款申请时,其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则代为回复并代理签章。
三、票据当事人(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除外)收款时,入账应遵循以下规定:
付款方应按票据记载的收款方的开户行行号、账号(贴现入账应使用贴现入账信息)、名称向收款方汇划资金。
四、根据电子商业汇票所处的流转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电子商业汇票分为如下状态:
(一) 出票已登记;
(二) 提示承兑待签收;
(三) 提示承兑已签收;
(四) 提示收票待签收;
(五) 提示收票已签收;
(六) 票据已作废;
(七) 背书待签收;
(八) 背书已签收;
(九)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十)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一)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二)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三)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十四)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十五)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十六)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十七)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十八)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十九)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二十)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一)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二)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二十三)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四)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五)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二十六)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二十七)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二十八)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二十九)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三十一)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三十二)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三十三)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三十四)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五)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三十六)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三十七)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三十八)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三十九)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一)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四十二)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三)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
(四十四)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四十五)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四十六)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四十七)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十八)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
(四十九)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
(五十)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五十一) 质押待签收;
(五十二) 质押已签收;
(五十三)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五十四) 质押解除待签收;
(五十五) 质押解除已签收;
(五十六) 保证待签收;
(五十七) 提示付款待签收;
(五十八) 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五十九) 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 票据已结清;
(六十一)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二)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十三)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六十四)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六十五)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
(六十六) 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
(六十七)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十八)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六十九) 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一)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二)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七十三)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七十四)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七十五)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七十六) 央行卖票待签收;
(七十七) 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
(七十八) 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
(七十九) 央行卖票已签收;
(八十) 已逾票据权利失效日。
五、电子商业汇票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1、附2、附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样式的正面、背面、底色分别见附4、附5、附6,票样说明见附7。
第二章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则: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
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承兑、承兑人提示保证、出票人提示收票、未用退回处理六个业务子流程。其中出票人提示保证、承兑人提示保证业务处理详见保证业务处理。
成功的出票及承兑业务处理须包括出票信息登记、出票人提示承兑、出票人提示收票三个业务子流程。其他的出票业务子流程由票据当事人视情况选择使用;
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一、出票信息登记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起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出票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出票申请信息。出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种类;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名称;
(4) 出票人账号;
(5)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 不得转让标记;
(7) 出票人类别;
(8)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9) 承兑人名称;
(10) 承兑人账号;
(11)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2) 收款人名称;
(13) 收款人账号;
(14)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15) 出票日期;
(16) 票据到期日;
(17) 出票人电子签名。
第(5)、(11)和(14)项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企业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出票信息登记,则出票申请信息的(4)、(5)项应填写为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收款人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则出票申请信息的(13)、(14)项应填写为收款人在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和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中的开户行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如发起方或接收方也通过接入财务公司进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如承兑人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一个“0”;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承兑人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则出票申请信息的第(9)项 “承兑人名称”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的名称;第(10)项“承兑人账号”应填写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在开户银行的真实账号或在开户财务公司的内部账号;第(11)项“承兑人开户行行号”应填写为企业、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开户银行或开户财务公司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在后续业务处理流程中,名称、账号及开户行行号的填写比照上述要求进行。
出票人还可选择填写“票据信息备注”项和“出票人评级信息”项。出票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评级到期日。
出票人接入点依据出票人申请信息,组成“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出票信息登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出票信息登记申请报文(00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分配电子票据号码,将出票登记信息入库,登记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下发“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入点接收出票信息登记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出票信息登记确认报文(005)”,将票据状态登记为“出票已登记”,并将出票信息登记结果及电子票据号码通知出票人。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通知出票人出票信息登记失败。
二、出票人提示承兑业务的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承兑人提示承兑。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承兑信息。提示承兑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到期无条件支付委托;
(4) 出票人账号;
(5)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6) 出票人类别;
(7)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8)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如已获取交易合同和发票,则必须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出票人备注”项中补全。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承兑信息时,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承兑信息,组成“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承兑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承兑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承兑申请报文(00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承兑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承兑申请报文并通知承兑人回复。
若因行号、账号、名称或入账信息不符原因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承兑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承兑签收或驳回。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应进行真实交易背景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到期无条件支付承诺;
(4) 承兑人类别;
(5)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6) 承兑人账号;
(7)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9) 回复日期;
(10) 承兑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1)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承兑协议编号”项和“承兑人评级信息”项。承兑人评级信息包括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和评级到期日。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承兑人类别;
(4)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5) 承兑人账号;
(6)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承兑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驳回提示承兑申请的,第(10)项必须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承兑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承兑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承兑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承兑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承兑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承兑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承兑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承兑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承兑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出票已登记”。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承兑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三、出票人提示收票业务处理
(一)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出票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时,可向收款人发出提示收票申请。
出票人选择要提示收票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收票申请信息。提示收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账号;
(4)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票人类别;
(6)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在填写提示收票信息时,可选择填写“出票人备注”项。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提示收票申请信息,组成“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收票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出票人提示收票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收票申请报文(003)”后,对报文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提示收票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收款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登记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收款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收款人展示该提示收票申请并通知收款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处理。
1.收款人回复提示收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可以选择对提示收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收款人类别;
(4)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5) 收款人账号;
(6) 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收款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签收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4) 收款人账号;
(5) 收款人类别;
(6) 收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收款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收款人驳回提示收票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收款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收款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收款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收款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收款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收款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根据收款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收款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票人接入点,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回滚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收款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收款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收票已签收”;收款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承兑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收款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提示收票已签收”;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提示承兑已签收”。
出票人接入点将提示收票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电子商业汇票未用退回的处理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信息登记成功后,收款人对提示收票申请进行回复前,可以对票据状态处于“出票已登记”、“提示承兑已签收”的电子商业汇票作未用退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称撤票)。
(一)出票人发出撤票申请的处理。
出票人选择需要办理未用退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撤票申请信息。撤票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票人账号;
(4) 出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票人类别;
(6) 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出票人电子签名。
出票人接入点根据撤票申请信息,组成“撤票申请报文(00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撤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撤票申请报文(00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撤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作废”,同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之前已作出了出票保证、提示承兑、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承兑人接入点、保证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出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出票人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 “通用确认报文(033)”,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
若出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 “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出票人接入点将撤票结果通知出票人。
(四)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接收撤票结果的处理。
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接入点收到“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将票据状态更改为“票据已作废”并通知出票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保证人。
第三章 转让背书业务处理
企业之间基于商品交易、债权债务清偿或其他合法事由,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让背书业务。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向被背书人发出转让背书申请: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背书人选择要转让背书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让背书申请信息。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让背书申请日期;
(4) 不得转让标记;
(5) 背书人名称;
(6) 背书人类别;
(7) 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8) 背书人账号;
(9) 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10) 被背书人名称;
(11) 被背书人账号;
(12) 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13) 背书人电子签名。
背书人在填写转让背书申请信息时,还可选择填写“背书人备注”项。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转让背书申请信息,组成“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背书人转让背书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让背书申请报文(010)”,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转让背书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被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背书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被背书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背书人展示该转让背书申请并通知被背书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处理
(一)被背书人回复转让背书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可以选择对转让背书申请签收或驳回。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被背书人类别;
(4) 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 被背书人账号;
(6) 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签收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被背书人类别;
(4) 被背书人开户行行号;
(5) 被背书人账号;
(6) 被背书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被背书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被背书人驳回转让背书申请的,如第(10)项为“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0”;如第(10)项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则第(9)项填写被背书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被背书人根据需要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被背书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被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背书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被背书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作不同处理:被背书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被背书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背书人接入点,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背书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被背书人签收,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被背书人驳回,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滚票据状态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背书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被背书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背书人接入点接收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转让背书已签收”;若背书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让背书申请前的状态。
背书人接入点将转让背书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背书人。
第四章 贴现业务处理
贴现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必须为企业,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企业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
(1)提示收票已签收;
(2)转让背书已签收;
(3)质押解除已签收;
(4)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出票人选择要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贴现申请信息。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种类;
(4) 贴现申请日期;
(5) 贴现利率;
(6) 贴现实付金额;
(7) 不得转让标记;
(8) 线上清算标记;
(9) 贴现资金入账行号、账号;
(10) 贴出人类别;
(11) 贴出人名称;
(12) 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3) 贴出人电子签名;
(14) 贴出人账号;
(15) 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6) 贴入人名称;
(17) 贴入人账号;
(18)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其中第(9)项贴现资金入账行号和账号必须为贴出人真实有效的开户银行行号和对应的账号,贴出人真实有效的开户银行行号可为第(15)项“贴出人开户行行号”或第(18)项“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第(9)项和第(18)项开户行行号一致,则不能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贴现申请时,贴出人还需填写交易合同编号和发票号码。若无交易合同编号,则登记交易合同名称。若有多张发票且难以在“发票号码”项中全部注明的,应在“贴出人备注”项中补全。
若贴现种类为回购式贴现,贴现申请信息还包括:
(1) 贴现赎回开放日;
(2) 贴现赎回截止日;
(3) 贴现赎回利率;
(4) 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2)项为必填项,第(3)、(4)项为选填项。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贴出人备注”项。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贴现申请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贴现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贴现赎回开放日至贴现赎回截止日为贴现赎回开放期。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贴现申请,组成“贴现申请报文(01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贴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 “贴现申请报文(01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贴入人接入点接收贴现申请的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 “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贴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贴入人展示该贴现申请并通知贴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贴入人回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贴现申请,应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可以选择填写“贴现协议编号”和“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贴现申请的: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 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 贴现赎回利率;
(5) 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 不得转让标记;
(7) 线上清算标记;
(8) 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9) 原贴入人账号;
(10) 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1) 原贴入人类别;
(12) 原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原贴入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原贴入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原贴入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原贴入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原贴入人账号和原贴入人联系电话。
在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再贴现、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中,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作为收款方,其填写的资金入账信息应遵循以下规则:
入账行行号和账号必须以“#”开始,以“#”结束,入账行行号和账号之间以“@”分割,以半角方式填写。备注字段中不得出现用作其他用途的“#”符号。例如入账行行号为“102100012345”,账号为“1234567890”,联系电话为“58881234”,则在备注中填写“#102100012345@1234567890#电话58881234”,其中“#102100012345@1234567890#”以半角方式填写。
若接入财务公司或通过接入财务公司办理业务的企业未按上述要求填写入账信息,则付款方可以不受理该票据业务申请。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入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 “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原贴入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贴现已签收”或“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五章 转贴现业务处理
转贴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和贴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转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转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转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
(1)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2)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7) 质押解除已签收;
(8) 央行卖票已签收。
金融机构选择要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转贴现申请信息。转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种类;
(4) 转贴现申请日期;
(5) 转贴现利率;
(6) 转贴现实付金额;
(7) 不得转让标记;
(8) 线上清算标记;
(9) 贴出人类别;
(10) 贴出人名称;
(11) 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贴出人电子签名;
(13) 贴出人账号;
(14) 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5) 贴入人名称;
(16) 贴入人账号;
(17)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转贴现种类为回购式转贴现,转贴现申请信息还应包括:
(1) 转贴现赎回开放日;
(2) 转贴现赎回截止日;
(3) 转贴现赎回利率;
(4) 转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2)项为必填项,第(3)、(4)项为选填项。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贴出人备注”项。
贴出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贴出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转贴现申请日<转贴现赎回开放日<=转贴现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转贴现赎回开放日至转贴现赎回截止日为转贴现赎回开放期。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转贴现申请,组成“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转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转贴现申请报文(013)”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转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贴入人接入点接收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贴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贴入人展示该转贴现申请并通知贴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四)贴入人回复转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转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转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转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转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转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转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转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转贴现申请的:
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转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转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入人开户行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转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转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转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转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转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转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转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 转贴现赎回利率;
(5) 转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 不得转让标记;
(7) 线上清算标记;
(8) 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9) 原贴入人账号;
(10) 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11) 原贴入人类别;
(12) 原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原贴入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原贴入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原贴入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原贴入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原贴入人账号和原贴入人联系电话。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入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 “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转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转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转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转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转贴现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入人开户行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原贴入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原贴入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原贴入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转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或“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原贴入人接入点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六章 再贴现业务处理
再贴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贴出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贴入人必须为中国人民银行;
再贴现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再贴现业务的处理
(一)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1)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2)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7) 质押解除已签收;
(8) 央行卖票已签收。
金融机构选择要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再贴现申请信息。再贴现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种类;
(4) 再贴现申请日期;
(5) 再贴现利率;
(6) 再贴现实付金额;
(7) 不得转让标记;
(8) 线上清算标记;
(9) 贴出人类别;
(10) 贴出人名称;
(11) 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2) 贴出人电子签名;
(13) 贴出人账号;
(14) 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5) 贴入人名称;
(16) 贴入人账号;
(17) 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若再贴现种类为回购式再贴现,再贴现申请信息还包括:
(1) 再贴现赎回开放日;
(2) 再贴现赎回截止日;
(3) 再贴现赎回利率;
(4) 再贴现赎回金额。
其中第(1)、(2)项为必填项,第(3)、(4)项为选填项。
各个日期的关系为:回购式再贴现申请日期<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票据到期日;买断式再贴现申请日期<票据到期日。
贴出人可选择填写“批次号”、“贴出人备注”项。
贴出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贴出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其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贴出人的再贴现申请,组成“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出人再贴现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再贴现申请报文(015)”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再贴现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同时,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对再贴现申请进行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贴入人回复再贴现申请的处理。
1.贴入人回复再贴现申请的业务处理。
贴入人可以选择对再贴现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贴入人签收该再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签收再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贴入人驳回该再贴现申请,应自行填写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贴入人类别;
(6) 贴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贴入人电子签名;
(8) 贴入人账号;
(9) 贴入人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驳回再贴现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贴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贴入人。
(1)贴入人签收再贴现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修改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贴入人驳回再贴现申请的: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贴入人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贴出人接入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再贴现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再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如果是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贴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再贴现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贴出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六)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再贴现申请回复的处理。
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贴出人。
1.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3.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贴出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如果为买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如果为回购式再贴现,则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或“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再贴现申请,贴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再贴现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向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再贴现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贴出人和贴入人。
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在赎回开放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原贴出人接入点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收到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并通知原贴出人和原贴入人。
(一)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入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入人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可对处于“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发起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
原贴入人选择要求原贴出人赎回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赎回申请日期;
(4) 再贴现赎回利率;
(5) 再贴现赎回实付金额;
(6) 不得转让标记;
(7) 原贴入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入人账号;
(9) 原贴入人开户行行号。
原贴入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原贴入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原贴入人的申请,组成“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进行相应处理。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原贴出人接入点接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原贴出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原贴出人展示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并通知原贴出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四)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处理。
1.原贴出人回复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可以选择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原贴出人签收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签收再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原贴出人驳回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再贴现赎回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原贴出人类别;
(6) 原贴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原贴出人电子签名;
(8) 原贴出人账号;
(9) 原贴出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驳回再贴现赎回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原贴出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原贴出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原贴出人。
(1)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
原贴出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进行检查。
1.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原贴出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原贴出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原贴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六)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回复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原贴入人。
1.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原贴出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八)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在赎回截止日的下一系统工作日日初,若票据状态仍处于“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或“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原贴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修改为“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并通知原贴入人和原贴出人。
第七章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业务处理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应遵守以下规则:
卖出人必须为中国人民银行;买入人必须为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央行卖出商业汇票业务的处理
(一)央行发出商业汇票卖出申请的处理。
1.央行发出商业汇票卖出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央行持有的票据为以下状态时,可向金融机构卖出商业汇票。
(1)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2)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3) 质押解除已签收。
央行选择要卖出的电子商业汇票,自行填写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申请日期;
(4) 利率;
(5) 实付金额;
(6) 不得转让标记;
(7) 线上清算标记;
(8) 卖出人类别;
(9) 卖出人名称;
(10) 卖出人组织机构代码;
(11) 卖出人电子签名;
(12) 卖出人账号;
(13) 卖出人开户行行号;
(14) 买入人名称;
(15) 买入人账号;
(16) 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卖出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卖出人备注”项。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商业汇票卖出申请信息,组成“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进行相应处理。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发送的“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报文(025)”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买入人接入点接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买入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买入人展示该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并通知买入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待签收”。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买入人回复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处理。
1.买入人回复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业务处理。
买入人可以选择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签收或驳回。
若买入人签收该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买入人类别;
(6) 买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买入人电子签名;
(8) 买入人账号;
(9) 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签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买入人驳回该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买入人类别;
(6) 买入人组织机构代码;
(7) 买入人电子签名;
(8) 买入人账号;
(9) 买入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驳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买入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买入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买入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买入人。
(1)买入人签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买入人驳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的:
买入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买入人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买入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和买入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买入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六)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接收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回复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卖出人。
1.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2.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3.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修改票据状态为“央行卖票已签收”,并以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七)线上清算时,日终票据仍处于“央行卖票待签收”时的业务处理。
对于线上清算的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买入人未在当日签收或驳回的,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回复报文检查失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终退回该笔业务,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系统和买入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票据状态回滚至央行卖出商业汇票申请前的状态,并通知卖出人和买入人。
第八章 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质押的处理
(一)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申请: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5)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央行卖票已签收。
出质人选择需办理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信息。质押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名称;
(4) 出质人账号;
(5)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6) 出质人类别;
(7)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8) 质权人名称;
(9) 质权人账号;
(10)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11) 质押申请日期;
(12) 出质人电子签名。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质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依据质押申请信息,组成“质押申请报文(018)”,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出质人质押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申请报文(018)”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若检查失败,则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的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质权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质权人展示该质押申请并通知质权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可以选择对质押申请签收或驳回。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回复信息。质押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类别;
(6)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类别;
(6)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质权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质权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质权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质权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质权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质权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质人接入点,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质权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若质权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签收”;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出质人接入点将质押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二、质押解除的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一)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票据在“质押已签收”状态时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质权人选择需办理质押解除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质权人账号;
(4)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5)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6) 质权人类别;
(7) 质押解除申请日期;
(8) 质权人电子签名。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质权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依据质押解除申请信息,组成“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质权人质押解除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同时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失败的,则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出质人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出质人展示该质押解除申请并通知出质人回复。
(四)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选择对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或驳回。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出质人账号;
(4)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5) 出质人类别;
(6)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回复日期;
(8) 出质人电子签名;
(9)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出质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质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出质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出质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出质人回复为“驳回”的,则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出质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解除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出质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出质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质权人接入点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质权人。
(七)质押解除未完成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即票据状态处于“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票据到期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更改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向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分别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权人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相关业务处理详见“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九章 保证业务处理
保证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则:
除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为保证人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可为各类业务主体;
保证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出票阶段出票人发起的保证申请、承兑人发起的保证申请和流转阶段背书人发起的保证申请,不同阶段的保证业务流程一致;
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能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同一被保证人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回复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一、保证业务的处理
(一)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处理。
1.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在电子商业汇票处于以下状态时,可以向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
(1) 出票已登记;
(2) 提示承兑已签收;
(3) 提示收票已签收;
(4) 转让背书已签收;
(5)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6)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7)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8)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9)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10)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1)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2)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3)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4) 央行卖票已签收;
(15) 质押解除已签收。
被保证人选择需要保证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保证申请信息。保证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申请日期;
(4) 被保证人类别;
(5) 被保证人名称;
(6) 被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7) 被保证人账号;
(8) 被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9) 保证人名称;
(10) 保证人账号;
(11)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12) 被保证人电子签名。
被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被保证人备注”项。
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申请信息,组成“保证申请报文(017)”,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保证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被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通知被保证人保证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被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保证申请报文(017)”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保证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三)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的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保证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保证人展示该保证申请并通知保证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处理。
1.保证人回复保证申请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可以选择对保证申请签收或驳回。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人类别;
(4)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 保证人账号;
(6) 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保证人地址;
(10) 保证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签收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保证人类别;
(4) 保证人开户行行号;
(5) 保证人账号;
(6) 保证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8) 回复日期;
(9) 保证人地址;
(10) 保证人电子签名;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驳回保证申请的,第(11)项必须填写为“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保证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保证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保证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保证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不论保证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保证人接入点都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如保证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报文作为保证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被保证人接入点,并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保证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不论保证人签收或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都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保证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如果为承兑保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票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保证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被保证人接入点接收保证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若被保证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回滚票据状态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
被保证人接入点将保证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
(七)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的处理。
出票人接入点接收“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后,通知出票人并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第十章 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应遵循以下规则: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按照逾期提示付款进行处理,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若选择线上清算方式,则承兑人签收时大额支付系统必须为日间处理状态;
持票人可与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并代理签章。
持票人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无理拒付。法定拒付理由为:
◆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票据未到期;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一、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的处理。
1.持票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且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5)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6) 央行卖票已签收。
持票人选择要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付款信息。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提示付款申请日期;
(4) 提示付款金额;
(5) 线上清算标记;
(6) 提示付款人类别;
(7) 提示付款人名称;
(8) 提示付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9) 提示付款人电子签名;
(10) 提示付款人账号;
(11) 提示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12) “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
持票人自己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持票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2)项必须填写“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0”。
持票人还可选择填写“提示付款人备注”项。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人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持票人的申请,组成“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提示付款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持票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持票人接入点发送的“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提示付款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同时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提示付款申请并通知承兑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
(四)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提示付款申请签收或驳回。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付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若为线下清算方式,还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承兑人类别;
(6)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承兑人电子签名;
(8) 承兑人账号;
(9)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线下清算方式提示付款的,还须在签收当日将票款划至持票人或按约定支付票款。商业承兑汇票票款的划转由承兑人自行划付,金融机构不负责划付票款。
若承兑人驳回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拒付理由代码;
(6) 承兑人类别;
(7)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 承兑人电子签名;
(9) 承兑人账号;
(10)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1)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如果第(5)项拒付理由代码为“DC09(其他)”,则还应填写拒付备注信息。
承兑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线上资金清算的,若承兑人签收,接入行判断客户资金余额,足额支付的扣收客户款项,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不足额支付的拒绝客户签收申请,不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回复报文,并通知客户。
承兑人驳回线上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以及承兑人签收或驳回线下资金清算方式的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承兑人:
(1)承兑人签收提示付款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 (“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若票据类型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冲回扣收的款项。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若票据类型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冲回扣收的款项。
②线下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承兑人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承兑人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提示付款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承兑人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并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 “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 驳回”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申请和回复的日期分四种情况进行修改:
①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到期日前,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②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③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④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六)持票人接入点接收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持票人。
1.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票据状态根据提示付款申请和回复的日期分四种情况进行修改:
(1)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到期日前,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2)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提示付款期内,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3)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未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
(4)如果提示付款回复为票据逾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申请,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 (“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的处理。
1.持票人发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已逾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在做出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向承兑人逾期提示付款:
(1) 提示收票已签收;
(2) 转让背书已签收;
(3)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4)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5)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6)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7)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8)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9)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10)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11)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12) 质押解除已签收;
(13)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4)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已签收;
(15)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
(16)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
(17)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18)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19)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选择要逾期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提示付款信息。逾期提示付款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日期;
(4) 逾期提示付款金额;
(5) 线上清算标记;
(6) 逾期提示付款人类别;
(7) 逾期提示付款人名称;
(8) 逾期提示付款人组织机构代码;
(9) 逾期提示付款人电子签名;
(10) 逾期提示付款人账号;
(11) 逾期提示付款人开户行行号;
(12) 逾期原因说明;
(13) “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
持票人自己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3)项必须填写“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持票人自身的电子签名。
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发起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则第(13)项必须填写“开户金融机构代理申请签章”的代理申请标识且第(9)项填写“0”。
持票人还可选择填写“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若持票人或承兑人的接入点中有一方为接入财务公司,则不得选择线上清算方式。
持票人选择线下资金清算方式且持票人接入点为接入财务公司的,需在“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填写其提示付款资金入账信息,包括持票人开户行行号、持票人账号和持票人联系电话。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持票人的申请,组成“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持票人接入点收到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持票人接入点发送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逾期提示付款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同时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承兑人接入点接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根据报文中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承兑人展示该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并通知承兑人回复。同时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四)承兑人回复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处理。
1.承兑人回复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可以选择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签收或驳回。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承兑人应在收到逾期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收到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①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若为线下清算方式,还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付款项至持票人票面记载的或在“逾期提示付款人备注”项中注明的行号和账号;
②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若承兑人签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逾期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5) 承兑人类别;
(6)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承兑人电子签名;
(8) 承兑人账号;
(9)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0)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承兑人签收线下清算方式逾期提示付款的,还须在签收当日将票款划至持票人或按约定支付票款。商业承兑汇票票款的划转由承兑人自行划付,金融机构不负责划付票款。
承兑人驳回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逾期提示付款回复日期;
(4)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5) 拒付理由代码;
(6) 承兑人类别;
(7) 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
(8) 承兑人电子签名;
(9) 承兑人账号;
(10)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11)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若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回复,则第(11)项必须选择“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若为商业承兑汇票,则可选择“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 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如果第(5)项拒付理由代码为“DC09(其他)”,则还应填写拒付备注信息。
承兑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线上资金清算的,若承兑人签收,接入行判断客户资金余额,足额支付的扣收客户款项,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不足额支付的拒绝客户签收申请,不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回复报文,并通知客户。
承兑人驳回线上资金清算方式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以及承兑人签收或驳回线下资金清算方式的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接入点根据承兑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承兑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不同报文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承兑人:
(1)承兑人签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
①线上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 (“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②线下清算。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若承兑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2)承兑人驳回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的:
承兑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承兑人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处理结果。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承兑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判断回复标记。
(1)回复标记为“签收”的,则对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进行相应的处理。
①线上清算。
a) 大额支付系统处于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签收待清算”。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即时转账支付报文(CMT231)”。
若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成功,则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 “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已清算”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若承兑人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则大额支付系统将该笔业务作排队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发送“即时转账排队通知报文(CMT233)”,同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排队”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已排队”。若在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前该笔业务得到清算,则按照清算成功的流程处理。
若大额支付系统日终仍未清算该笔业务,则退回该笔业务,大额支付系统向持票人开户行和承兑人开户行所属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分别发送“即时转账撤销通知报文(CMT234)”,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拒绝”的“大额或即时转账清算结果返回报文(CMT25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CMT253报文将票据状态回滚至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并向持票人接入点和承兑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
b)大额支付系统处于非日间状态。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并向贴入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②线下清算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 “票据已结清”。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回复标记为“驳回”的,则向持票人接入点转发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承兑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根据之前提示付款及被拒付情况分两种情况修改:
①如果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曾被拒付,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②其他情况下,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六)持票人接入点接收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回复的处理。
持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持票人。
1.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票据状态根据之前提示付款及被拒付情况分两种情况修改:
(1)如果提示付款期内曾发起过提示付款或在提示付款期内曾被拒付,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2)其他情况下,修改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2.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其他报文时,则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线上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以此报文作为资金和票据的账务处理依据。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已撤销”、“拒绝”)的“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逾期提示付款申请前的状态。
(2)线下清算。
若持票人接入点收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第十一章 追索业务处理
根据追索原因,追索包括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除追索清偿和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需要线下处理外,其余流程全部通过线上处理。追索包括追索通知和同意清偿两个业务子流程。
追索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则:
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担保的多个保证人之间不得追索;
质权人不能被追索;
追索流程完成后,清偿人可以发起再追索,再追索业务流程同追索业务流程。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可发起再追索通知: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一、追索通知业务的处理
追索人可以向多个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但只能依次一对一发起。
若为非拒付追索,追索人还需线下向被追索人提供非拒付追索的相关证明。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可发起追索通知。
拒付追索: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非拒付追索:
◆提示收票已签收;
◆ 转让背书已签收;
◆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转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已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已至赎回开放日;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质押已签收;
◆质押解除已签收;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
(1)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央行卖票已签收;
◆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
(一) 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的处理。
1.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选择要追索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追索通知信息。追索通知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追索类型;
(4) 追索通知日期;
(5) 追索金额;
(6) 追索人类别;
(7) 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8) 追索人名称;
(9) 追索人电子签名;
(10) 追索人账号;
(11) 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12) 被追索人名称;
(13) 被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14) 被追索人账号;
(15) 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如果追索类型为非拒付追索,则需要填写“追索理由代码”。
追索人还可以选择填写“追索通知备注”项。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追索人的追索通知信息,组成“追索通知报文(022)”,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人接入点收到追索通知确认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追索人追索通知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追索通知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人接入点发送的“追索通知报文(022)”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追索通知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被追索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
检查未通过的,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被追索人接入点接收追索通知的处理。
被追索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根据报文中的被追索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被追索人展示该追索通知并通知被追索人,同时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追索同意清偿业务处理
(一)被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1.被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业务处理。
被追索人收到追索通知后,选择要清偿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信息。追索同意清偿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同意清偿日期;
(4) 同意清偿金额;
(5) 同意清偿人类别;
(6) 同意清偿人组织机构代码;
(7) 同意清偿人名称;
(8) 同意清偿人电子签名;
(9) 同意清偿人账号;
(10) 同意清偿人开户行行号。
同意清偿人可选择填写“追索同意清偿备注”项。
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根据同意清偿人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组成“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同意清偿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结果。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同意清偿人接入点发送“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转发“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向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追索人接入点接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根据报文中原追索通知报文标识号获取追索人的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追索人展示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并通知追索人作追索同意清偿回复。
(四)追索人回复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处理。
1.追索人发出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可以选择对追索同意清偿申请进行签收或驳回。
若追索人签收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回复信息。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追索人类别;
(4) 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5) 追索人账号;
(6) 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签收”的清偿确认回复标记;
(8) 清偿确认回复日期;
(9) 追索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签收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若追索人驳回该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驳回信息。驳回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追索人类别;
(4) 追索人开户行行号;
(5) 追索人账号;
(6) 追索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标记为“驳回”的清偿确认回复标记;
(8) 清偿确认回复日期;
(9) 追索人电子签名;
(10)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驳回追索同意清偿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追索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追索人的回复信息,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追索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追索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追索人追索同意清偿回复信息处理结果。
(1)若追索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追索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追索人回复为“签收”的: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的情况下,若是拒付追索的,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若是非拒付追索的,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情况下,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追索人回复为“驳回”的:
则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2)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同意清偿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则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检查通过的,则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的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
1.若追索人签收,则根据同意清偿人的身份,修改票据状态。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情况下,若是拒付追索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若是非拒付追索的,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在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情况下,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转发,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向其他被追索人接入点发送“通用业务通知报文(041)”。
2.若追索人驳回,则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并将“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转发,同时向追索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追索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报文处理码为 “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根据追索同意清偿人的身份修改票据状态,并将追索同意清偿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同意清偿人。
1.追索同意清偿人为非承兑人且非出票人的,如果是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如果是非拒付追索,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追索同意清偿人为承兑人或出票人的,则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若同意清偿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至追索同意清偿前的状态。如果是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则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第十二章 票据行为撤销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发起人可对自己发起的且未被行为接收方回复的票据行为进行撤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不得撤销。可以发起撤销的票据行为包括: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贴现、回购式贴现赎回、转贴现、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出商业汇票、质押、质押解除、保证、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通知、同意清偿。
在票据处于以下状态时,可以发起“通用撤销报文(032)”:
◆提示承兑待签收;
◆提示收票待签收;
◆转让背书待签收;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质押待签收;
◆质押解除待签收;
◆保证待签收;
◆提示付款待签收;
◆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
◆拒付追索待清偿;
◆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待签收;
◆央行卖票待签收。
除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时票据行为撤销的流程不同外,其余票据状态下的业务撤销流程一致。
一、票据行为撤销的处理
(一)原票据行为人发出行为撤销申请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人选择需撤销的票据行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票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票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原申请报文标识号;
(2) 原申请报文时间;
(3) 电子票据号码;
(4) 票据金额;
(5) 撤销申请人类别;
(6) 撤销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
(7) 撤销申请人账号;
(8) 撤销申请人开户行行号;
(9) 撤销申请人电子签名。
上述内容中的第(3)、(4)、(5)、(6)、(7)和(8)项应与原申请报文内容保持一致。
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依据行为撤销申请信息,组成“通用撤销报文(03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行为撤销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撤销报文(032)”后,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该“通用撤销报文(032)”向原行为接收人接入点转发,同时根据该票据是否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状态进行不同的处理:
1.票据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处理。
若票据状态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则判断该追索人是否还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
若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不修改票据状态,可以继续撤销追索通知。
若没有未撤销的追索通知,则:
(1)如果是“拒付追索待清偿”,票据状态回滚至前一手的票据状态;
(2)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修改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3)如果是“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且是再追索,票据状态回滚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票据状态不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的处理。
若票据状态不是“拒付追索待清偿”或“非拒付追索待清偿”,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三)原票据行为人接收票据行为撤销结果的处理。
1.若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1)当前票据状态处于“非拒付追索待清偿”时,如果还有其他追索通知未撤销,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第一次非拒付追索,则修改票据状态为“非拒付追索已撤销”;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且是再追索,票据状态回滚为“非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
(2)当前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时,如果还有其他追索通知未撤销,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如果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3)当前票据状态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及“非拒付追索待清偿”以外的其他状态时,则回滚票据状态至前一手状态。
2.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时,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原票据行为人接入点将票据行为撤销结果通知原票据行为人。
(四)原票据行为接收人接入点收到票据行为撤销通知的处理。
原票据行为接收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的“通用撤销报文(032)”后,通知原票据行为接收人该票据行为已撤销。
第十三章 通知报文
一、票据状态变更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初以及到达业务截止时点时,检查是否存在符合条件的业务,修改其票据状态,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点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
(一)系统将到达日期的票据的“票据状态”根据规则修改为新状态,以便做进一步的业务处理。根据下表的规则修改票据状态并下发:
(二)当系统运行状态为营业截止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于部分需要与大额支付系统做线上清算而且处于“待签收”状态的业务进行退回处理,将退回业务的当前票据状态回滚为上手票据状态值,使用“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通知相关参与者,其中报文处理码为 “当日线上清算未签收申请退回操作已完成”。需要做未签收退回的原票据状态如下:
(1)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2) 回购式贴现待签收;
(3) 回购式贴现赎回待签收;
(4) 买断式转贴现待签收;
(5) 回购式转贴现待签收;
(6)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待签收;
(7) 买断式再贴现待签收;
(8) 回购式再贴现待签收;
(9)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待签收;
(10) 央行卖票待签收。
(三)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的处理流程。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给接入点,报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票据状态;
(4) 处理码;
(5) 处理信息;
(6) 接收行行号。
2.接入点收到报文的处理。
接入点接收到发来的“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将报文入库,并根据票据号码修改对应票据状态。
二、票据已结清通知
(一)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票据已结清通知。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日初时将上一日状态为“票据已结清”的票据,通知相关接入点。
通知规则如下:
系统在日初时将上日结清的票据,使用“票据已结清通知报文(043)”通知票据的出票人及所有的保证人接入点。
(二) 接入点收到报文的处理。
接入点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票据已结清通知报文(043)”后,修改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并据此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四章 承接业务
一、承接概述
系统参与者申请退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或申请撤销大额支付系统行号时,必须指定承接者承接存量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承接关系生效后,票据上记载的作为票据当事人的被承接者或被承接者客户的信息不变。
承接的规则如下:
(一)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者能以被承接者的身份发送除“出票信息登记报文(001)”以外其他报文。
(二)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者能以被承接者的身份接收“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2)”、“回购式转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4)”、“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报文(016)”、“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0)”、“逾期提示付款申请报文(021)”、“追索通知报文(022)”,“追索同意清偿申请报文(023)”、“通用回复报文(031)”、“通用撤销报文(032)”和“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
二、承接关系的建立
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承接申请;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管理,应由承接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交承接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处理中心或国家处理中心录入承接关系和承接生效日期。承接关系建立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所有接入点发送“参与者承接关系通知报文(058)”。
各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的“参与者承接关系通知报文(058)”后,作相应处理。
三、发送方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字段中填写申请人承接者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中填写承接者的电子签名和报文标识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申请人开户行行号与申请人承接者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与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四、接收方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接收人承接者对应的节点号,若发送的是“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行号,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行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接收人开户行行号所对应的承接者行号,与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判断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与被追索人承接者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五、发送方和接收方均为承接者的业务处理
假设:作为发送方的承接者为承接者甲,其对应的被承接者为被承接者乙;作为接收方的承接者为承接者丙,其对应的被承接者为被承接者丁。
(一)发送方的处理。
1.发送方发出报文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组成报文,在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甲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丙对应的节点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乙的行号,在报文体的申请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甲的行号。若发送的是“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开户行行号字段中填写被承接者丁的行号,在报文体的被追索人“承接行行号”字段中填写承接者丙的行号。
承接者甲在报文体中填写承接者甲的电子签名和报文标识号,然后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发送方收到确认的业务处理。
发送方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被承接者乙的行号与承接者甲的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承接者甲的行号与报文头的发送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检查承接者丙的行号与报文头的接收节点号是否有对应关系。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追索通知报文(022)”,还应判断被承接者丁的行号与承接者丙的行号是否有承接关系。上述事项检查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仍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规则检查是否有其他错误,合法性检查失败,向发送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检查无误,作相应处理,并根据不同的业务向发送方和接收方发送不同的报文,具体参看本手续其他章节。
(三)接收方的处理。
接收方应按本手续其他章节的要求接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报文。
第十五章 信息类业务处理
一、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查复业务的处理
(一)查询人发出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的处理。
某一票据行为处于待签收的状态下,行为接收方可以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以及票据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
查询人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查询申请信息。查询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子票据号码;
2.票据金额;
3.查询人类别;
4.查询人组织机构代码;
5.查询人名称;
6.查询人账号;
7.查询人开户行行号;
8.查询人电子签名。
查询人接入点根据查询人申请,组成“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报文(037)”,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查询人接入点发来的“支付信用信息查询报文(037)”,进行检查。
检查未通过的,向查询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通过的,向查询人接入点发送“支付信用信息查复报文(038)”,查复信息包括票据承兑人的支付信用信息和直接前手的支付信用信息。
每一主体的支付信用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2.承兑总笔数、承兑总金额;
3.已结清总笔数、已结清总金额;
4.未结清总笔数、未结清总金额;
5.拒付总笔数、拒付总金额;
6.上年以来拒付总笔数、上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7.当年以来拒付总笔数、当年以来拒付总金额。
(三)查询人接入点接收支付信用信息查复的处理。
查询人接入点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提示查询人查询有误;若收到“支付信用信息查复报文(038)”,则通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二、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的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汇总信息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入日终处理后,组成“汇总信息报文(071)”,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汇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汇总;
3.接收的报文汇总。
发送的报文汇总和接收的报文汇总均包含各类报文类型和其对应的报文数量。
(二)接入点接收汇总信息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汇总信息报文(071)”后,将该汇总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汇总信息成功且认为无需继续核对信息的,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三)接入点发送汇总详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汇总信息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当日或以前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详细申请信息。若接入点从所在的城市处理中心故障中恢复,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故障发生日的汇总详细申请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汇总详细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类型;
3.接收的报文类型。
发送的报文类型和接收的报文类型根据核对接入点的需要,填写各类需核对的报文类型。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汇总详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汇总详细申请报文(072)”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汇总详细回复报文(073)”,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汇总详细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汇总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发送的报文明细;
3.接收的报文明细。
发送的报文明细和接收的报文明细均包含各笔报文的报文类型、报文标识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时间。
(五)接入点接收汇总详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汇总详细回复报文(073)”后,将该汇总详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汇总详细信息成功且认为无需继续核对信息的,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六)接入点发送明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汇总详细信息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明细申请报文(07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明细申请信息。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明细申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申请发送的报文标识号;
3.申请接收的报文标识号。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明细申请报文(074)”,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明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明细申请报文(074)”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明细回复报文(075)”,向接入点下发。
(八)接入点接收明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明细回复报文(075)”后,将该明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明细信息成功,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若接入点比对明细信息失败,根据该报文增加、删除或修改内部的相关票据行为及票据业务信息后,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结束。
三、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的处理
(一)接入点发送票据信息汇总申请的处理。
接入点每月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由其承兑、持有或由其客户承兑、持有的票据信息。接入点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该报文信息仅包括该接入点号码。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票据信息汇总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每月票据信息汇总申请报文(076)”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汇总回复报文(077)”,向接入点下发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票据汇总信息。
1.每一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汇总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参与者行号;
(2) 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
(3) 作为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
2.作为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承兑人账号。
3.作为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存量票据汇总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1) 电子票据号码;
(2) 票据金额;
(3) 票据状态;
(4) 持票人账号。
(三)接入点接收票据信息汇总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每月票据信息汇总回复报文(077)”后,将该票据信息汇总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汇总成功且认为无需继续核对信息的,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
(四)接入点发送票据信息明细申请的处理。
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汇总有误或认为需要继续核对信息的,应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以系统参与者为单位的票据明细信息申请。
每一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明细信息申请包含以下内容:
1.系统参与者行号;
2.所申请核对票据的电子票据号码;
3.所申请核对票据的电子票据金额。
如果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正相关问题并重新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票据信息明细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每月票据信息明细申请报文(078)”后,进行检查,检查未通过的,向接入点下发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检查通过的,组成“每月票据信息明细回复报文(079)”,向接入点下发。该报文包括每一笔申请票据的明细信息。
系统参与者是票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若票据尚未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未被非拒付追索,票据信息仅包括票面信息;若票据已提示付款或承兑人已被非拒付追索,票据信息包括所有内容。
系统参与者是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票据信息包括所有内容。
(六)接入点接收票据信息明细回复的处理。
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发的“每月票据信息明细回复报文(079)”后,将该票据明细信息与自身存储的信息进行比对,若接入点比对票据明细信息成功,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若接入点比对票据信息失败,根据该报文修改内部的票据信息,每月票据信息核对结束。
若系统参与者每月需要核对的电子商业汇票笔数较多,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线下导出票据信息。
第十六章 计费
计费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只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计费,暂不对另两个功能模块计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直接对系统参与者进行计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自然月为计费周期;
报文是最小的计费粒度,根据报文笔数进行计费;
计费公式:某月系统参与者的应收费用=[∑(发起某类业务报文笔数×发起方基础费率)+∑(接收某类业务报文笔数×接收方基础费率)]×按行别的折扣率×接入点按月累计报文量的折扣率
计费总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系统参与者被承接后,承接关系生效前,按被承接者进行计费;承接关系生效后,按承接者进行计费。承接关系生效后,从承接者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扣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收费账户为系统参与者所属的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
接入行的扣费实行线上处理,接入财务公司的扣费实行线下处理。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计费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每日营业前准备阶段(前一日日切之后)对前一日的应计费对象进行每日小计,需要按行号、报文编号统计各种报文的收发数量。
每月最后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对本计费期内每日小计内容进行汇总,并按照计费公式对每个参与者计算本计费期内应缴纳费用,按照所属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行汇总本月计费金额,记入接入点计费汇总表。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扣费的处理
扣费分接入行和接入财务公司做不同处理:
(一)若扣费对象为接入行
在每月第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当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日间处理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
扣费成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同时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的扣费状态为“成功”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下辖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
扣费不成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同时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单位的扣费状态为“失败”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下辖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并在次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次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直至扣费成功。
(二)若扣费对象为接入财务公司。
在每月第一个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的共同工作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不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扣费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接入点下发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财务公司)为单位的“扣费通知报文(081)”,告知其上月所产生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计费清单,清单中同时包含系统参与者收发的计费报文数量清单。
接入财务公司的缴费实行线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