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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牙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判缓刑

发表于:2018-08-15   阅读数:3129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向他人提供制作假证件所需照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本、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连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连某为开办牙科诊所,通过网络联系租证人后,双方约定以一年36000元的价格租用姓名为“王某”的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后因持有上述证件的医师本人必须到预开办诊所坐诊,故被告人连某提供其小舅子叶某的照片给租证人用以伪造租用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身份证。收到伪造的证件后,被告人连某用伪造证件到卫生局办理牙科诊所的执业许可证,审批通过后在商业街开设口腔诊所。2016年5月口腔诊所倒闭。之后被告人连某将伪造证件销毁,后因“王某”的两证年审未能通过,“王某”报案,连某于2017年2月17日自动到公安局投案。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连某伪造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本、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采编人:阮华玲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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