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现金管理部门:
为保护人民币持币人合法权益,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涉假举证责任,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组织推动了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货币金银局决定建立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机制。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检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检查和金融机构自查参考使用。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冠字号码检查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检查工作机制。
(一)组织金融机构做好自查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完成自查工作。自查应从制度落实、机具性能、业务处理、操作流程、内控管理等方面,对冠字号码记录、查询、举证机制进行全面梳理,并参考检查工作重点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类梳理,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纠正。金融机构通过自查,要着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监管机制,完善内控制度,优化业务流程。
(二)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根据辖内金融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开展检查工作。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项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由货币金银处处长任组长,主管货币防伪反假工作的副处长任副组长,货币金银部门相关业务人员任成员,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行抽查或组织全面检查。检查组应结合《工作指引》列出的工作重点,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信息检索环节和涉假查询处置环节开展检查,并形成检查情况记录。
(三)组织金融机构对问题进行整改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情况,对被检查金融机构出具检查意见书,要求该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重大业务风险、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应及时约谈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行。金融机构应依据人民银行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严格落实整改,并在指定时间内形成整改报告,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每年组织至少1次对辖内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货币金银局将不定期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建立冠字号码检查总结报告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深入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归纳检查中的创新做法,以此为契机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并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前一年的检查情况以及金融机构整改情况报送货币金银局。
三、建立辖内冠字号码工作检查通报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检查整改和日常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在辖内金融机构范围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突出问题进行集中说明,引导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四、不断完善冠字号码查询管理长效机制
各分支机构应探索建立和不断完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坚持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坚持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发展的办法抓好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特别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找出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寻求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健全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长效机制,不断丰富《工作指引》并向货币金银局提出完善意见,推动防伪反假工作的科学发展。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2013年10月9日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指引
(试行)
为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人民币信誉,落实冠字号码查询管理工作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涉假纠纷举证机制,特制订本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工作范围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以及本检查方案为依据,以开展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为检查对象,以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渠道为检查范围,对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开展检查。
二、检查工作内容
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冠字号码信息检索环节和涉假查询处置环节开展检查。检查方法分为正查法和倒查法,其中前者侧重检查金融机构开展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过程,主要检查相关业务制度、机具性能、处理流程等要素;后者侧重检查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工作的结果,主要检查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检索(包括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各个渠道收付现金的冠字号码信息。
三、检查工作重点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检查时,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
(一)正查法
1.冠字号码信息存储环节
(1)记录存储设备
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相应设备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和柜台渠道记录、存储冠字号码。
A.取款机
现金清分中心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对离行式自助设备配款及部分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进行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
网点配置纸币清分设备。实现对离行式及在行式自助设备配款的清分与记录冠字号码。
B.存取款一体机
存取款一体机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对存入或取出的纸币记录冠字号码。
存取款一体机未加装冠字号码记录模块的,不得开启循环功能,加钞前记录冠字号码的参照取款机执行。
C.柜台
网点通过纸币清分设备记录冠字号码。利用网点后台或柜台配备的清分机同时实现清分和记录冠字号码功能。
网点通过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现金通过网点后台清分机进行清分,收付业务发生时利用柜台配备的点钞机记录冠字号码。
上述设备均应具备图像采集、处理与识别功能。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对记录存储方式的选择与记录存储设备的配置情况。
(2)配款现钞来源
A.以下来源的现金,均应实现冠字号码记录,且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应匹配,应将收到现金实物对应批次的冠字号码导入本网点冠字号码存储查询软件(或系统)。如无法导入软件(或系统)的,应对现金进行再次记录冠字号码。
(a)本网点收入,在网点清分的现金;
(b)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他行清分的现金;
(c)相互取现业务中从他行调入的已清分现金;
(d)从人民银行提取的,由人民银行清分的现金。
B.网点从本行现金清分中心领取的纸币钱捆,在现金清分中心已记录冠字号码的,可不再重复记录,未在现金清分中心记录冠字号码的,应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后再加入柜员机。
检查重点:金融机构对外支付钞票记录冠字号码的覆盖面完全。
(3)数据信息保存及软件功能
A.清分设备和点钞机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应在每日营业结束后通过各类(U盘或联网)方式导出到PC端或服务器。
B.PC端的冠字号码软件是否支持冠字号码数据导入、导出,及记录、存储、查询功能。对于已组建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还需检查导出数据能否上载至冠字号码管理系统。
C.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按规定时间在本机上保存冠字号码文件。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数据导出的方式;对于已组建冠字号码管理系统的金融机构,检查导出的数据能否提供冠字号码管理系统使用;检查存取款一体机保存数据情况。
(4)文件要素
各种记录设备生成的冠字号码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网点名称(金融机构代码)、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机具编号、记录日期、时间、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及冠字号码图像。
检查重点:检查冠字号码文件要素是否齐全,特别是能否记录冠字号码图像。
(5)文件保存地点与时长
冠字号码文件(包括原始文件与转换文本)存储在记录网点或集中上级行统一管理,保存时长至少3个月。
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制度规定,特别是冠字号码图像保存时长。
(6)数据信息丢失预案
A.金融机构应制定预案,防止冠字号码数据信息丢失。
B.建议金融机构与机具厂商签订协议,明确机具数据丢失情况下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C.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方式防止数据丢失:一是在清分环节设置校验程序,对清分的每批次纸币张数与冠字号码记录条数进行校验(可在后台清分使用);二是清分机具开机时进行测试,并规定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抽查频率(可在后台清分使用);三是柜员机加钞后取出若干张(数量可斟酌)纸币后登录系统查询验证(在离行式和在行式柜员机均可使用)。
检查重点:测试是否存在冠字号码记录数据丢失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了防止记录数据丢失的措施,及措施是否可行。
(7)现金清分业务代理及跨行取现模式下双方须界定职责
A.现金整点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的金融机构,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与记录存储方式的,应当选择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条件较为完备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行,签订协议,规定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查询各环节中双方的职责,明确在处理数据丢失或误读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B.相互取现或其他跨行模式下,双方金融机构在以下3种冠字号码记录模式中进行选择,一是在冠字号码信息与现金实物同步转移,二是接收款项方再次清分,三是双方认可且适宜的其他模式。记录方、冠字号码信息保存时长等由金融机构达成协议。人民银行要求跨行条件下,冠字号码必须至少有一方进行记录。
C.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本行中台记录、存储方式的,冠字号码文件的记录、存储由本行承担。
D.现金清分业务社会化外包,参照委托他行代理模式开展检查。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与代理行、现金跨行模式下,冠字号码相关制度、设备、人员情况,代理协议中涉及记录存储业务的内容。
2.冠字号码信息检索环节
(1)建立检索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冠字号码检索制度,明确检索业务的处理程序,每个网点指定专人负责检索,设立冠字号码检索业务登记簿,记录每笔检索业务办理情况。
检查重点:规章制度,人员安排,检索业务登记簿。
(2)培训检索人员
检索人员应当熟悉掌握各种方式记录、存储的冠字号码的检索。对本行清分中心清分、本网点清分、他行代理清分中心清分调入、金融机构相互取现调入、人民银行清分完整券调入等多来源的冠字号码记录及检索方法均应掌握。
(3)金融机构网点检索
检索应实现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2项功能,前者要求输入完整待查冠字号码后显示唯一冠字号码现钞,后者要求输入冠字号码部分连续字符,软件显示所有相关现钞,其中应包含待查现钞。
(4)存取款一体机本机检索
使用具备记录存储冠字号码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存储、记录的纸币冠字号码,在没有实现数据导出之前应能做到在本机直接检索。
(5)代理模式的检索机制
A.现金整点业务委托他行代理的金融机构,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与记录存储方式的,记录网点受理检索申请,按事先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代理行提出检索要求,代理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交检索结果,通过记录网点向客户反馈结果。
B.采取代理行后台清分,本行网点记录、存储方式的,冠字号码的检索由记录网点受理处置。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检索人员对不同检索处理方式的了解掌握情况。
(6)维护检索系统
金融机构应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更新,确保检索系统正常运行,检索处理及时。设立系统准入,检索人员通过密码或密钥进入系统,如换人管理应及时冻结原检索人员的密码。
检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对检索系统的维护与安全管理规定。
3.涉假查询处置环节
(1)客户查询申请
客户对柜员机取出的人民币纸币真伪有异议时,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胞证或护照等)、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金融机构卡或存折、取款凭证等),向取款机所在网点(在行式)或柜员机管理金融机构(离行式)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的,代理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件。
(2)受理查询机制
取款机所在网点(在行武)或柜员机管理金融机构(离行式)对于提供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客户。对于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客户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3)查询结果处置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的现金,如果属于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属于真币的,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客户,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取得客户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查询结果为空号的假币,根据《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4)异议调处机制
如对处理结果或处理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查询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投诉。
受理查询投诉网点的上级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客户说明原因。处理结果应通过书面告知客户。
检查要点: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否建立分级管理的假币纠纷处置机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责有明文规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是否设立《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
(二)倒查法
对金融机构能否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从结果角度进行检查。
对取款机或存取款一体机中取出的真币,挑出2—5张要求金融机构当地网点进行检索,检索金融机构能否实现精确检索和模糊检索2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