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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

发表于:2018-08-15   阅读数:47580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2年4月起,人民银行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的专项治理工作(即假币“零容忍”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大力推进,在工作机制建立、软硬件配备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假币“零容忍”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全额清分工作

 (一)金融机构柜台应严格规范清分操作流程,保证达到清分要求

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各金融机构柜台配备上述设备的,要针对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规范的清分操作流程,保证清分质量不打折扣。不建议金融机构网点后台和现金中心清分配备上述设备。

 (二)加强对现金清分设备的检测

人民银行将制定清分设备检测方案,按照假币“零容忍”的要求,使用假币样张及依据《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文印发),制作的实物票样,对清分设备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将要求限期升级改造。

 (三)明确商业银行间已清分款项的差错责任

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业银行后,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担(可根据冠字号码查询、封签腰条等确认责任)。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制定已清分款项差错追溯办法的细则,并于2013年10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四)进一步提高现金清分质量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的指导。在总行统一检测方案未出台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正在执行的《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要求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执行的清分质量标准,对各金融机构现金清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清分质量进行检查。

金融机构应规范使用钞票处理设备,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运行。不应以操作不便、运行速度慢等为由,关闭设备的清分、鉴伪等功能或调低设备性能。

 (五)促进现金清分外包业务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现金清分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自行清分或外包清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现金清分外包的指导,提高清分质量。

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

(一)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1.时间要求

金融机构应于2015年底前,实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及柜台渠道记录的冠字号码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按时实现单机查询:2013年底之前,实现取款机的冠字号码查询;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的实现时间提前至2014年底(2013年底开始,人民银行将对实现冠字号码查询的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统一粘贴标识)。

2.文件与系统功能

冠字号码数据文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FSN文件,该文件由现金处理设备生成,向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导入,格式和要素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2中已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层级是金融机构冠字号码软件或系统生成的文件,文件用于金融机构行内数据集中,人民银行对数据格式不作强制要求,该文件可以不包含冠字号码图片信息。

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相匹配的软件或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是能导入本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的FSN文件;二是能对记录的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三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机构的要求导出相应格式文件。人民银行对软件或系统功能的实现方式不做具体要求。

3.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留数据接口。文件格式应为文本文件,采集要素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当中除冠字号码图片文件以外的其他要素信息。

 (二)记录要素调整

1.明确“行名”、“网点名”项

目前金融机构每个网点的“行名、网点名”项均有“金融机构代码”和“支付行号”两个,现统一为金融机构代码。

2.取消“钞票状态(真假残旧)”项

假钞应从流通领域直接剔除,“残旧”判断项尚不能量化,故予以取消。

 (三)纠纷解决机制

1.申请及受理条件

客户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到取款金融机构提交冠字号码查询申请。金融机构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予受理。完整券由付款行全额退还查询人或应查询人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查询人,残损券由付款行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2.查询方式及时限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现场查询是受理人使用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非现场查询是受理人在后台登录信息系统查询冠字号码信息后,根据查询人的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件、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受理人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3.查询结果处置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付款行应收回并全额赔付;如果假币已被其他银行收缴或公安机关没收,付款行应取得查询人持有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后予以赔付。

查询人对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查询人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查询。上级机构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4.异议调解处理

金融机构受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或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查询人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投诉,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责令有关金融机构改正。

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是有机结合的整体,各金融机构应统筹考虑,采取契合本机构实际的措施,加强清分能力和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已报送人民银行的进度安排,按期实现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各阶段目标。每月25日前,各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全额清分工作、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度的落实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汇总后于每月底前报总行,如有好的经验作法可随时报总行,以便推广和相互交流借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考点

1.关于“一口半”清分机的操作规定

金融机构柜台如使用通过两次进钞分别完成鉴伪和清分操作的现金处理设备(业内称作“一口半清分机”),需严格采用两种模式进钞的操作流程,其中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鉴伪功能挑剔出假币,另一次进钞使用设备的清分功能区分宜流通和不宜流通钞票。现金仅经一种模式进钞完成操作的,不能视为已清分。

2.商业银行之间已清分款项的差错责任认定

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另一家商业银行后,长短款、假币等差错责任由实施清分操作的一方承担(可根据冠字号码查询、封签腰条等确认责任)。

3.冠字号码查询系统的建设要求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中的第一项“冠字号码查询系统”。

4.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的时间提前要求

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的时间提前至2014年底。

5.纠纷解决机制:申请及受理条件、查询方式及时限、查询结果处置、异议调解处理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冠字号码查询工作”中的第三项“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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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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