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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

发表于:2018-08-15   阅读数:105897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2年4月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纷纷行动起来,采取多种措施,推进现金清分比例的逐步提高,以有效扼制假币的误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对假币“零容忍”的态度,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银行对外支付现金的全额清分,有效解决银行对外误付假币问题,以冠字号码查询为手段,解决银行涉假币纠纷的举证和责任认定问题。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树立银行的良好信用形象。为推动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2013年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继续加强现金清分能力建设,推动全额清分目标实现

    (一)现金清分的概念

现金清分指对人民币现金进行面额套别区分、真假币鉴别、数量统计,并按照人民银行颁布的钞票流通标准进行质量分类的处理过程。

清分包括机械清分手工清分。机械清分指通过自动化清分机具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机械清分使用的自动化清分机具应符合人民银行制订的标准。手工清分指作为实现机械清分前的替代性措施,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现金清分的处理过程。手工清分应由清分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对尚未配置清分设备或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点处理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收入现金进行手工挑剔鉴伪后付出的行为是办理业务的必要步骤,具有小额、分散的性质,不属于手工清分范围

 (二)全额清分的要求

本意见所指全额清分指银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回笼款)的纸币现金全部经过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除钱捆质量须符合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规定外,银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应在已清分的钱捆上标记“已清分”标识(有清分中心标识的可不用重复标记),以区别于未经清分的钱捆。标识式样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确定。

2013年7月1日起,全国地市以上银行网点未清分钱捆不能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2014年1月1日起,县级及以下银行网点未清分钱捆不能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

银行从人民银行发行库支取其他银行缴存的带有“已清分”标识的钱捆和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清分后的钱捆可不重复清分,直接对外支付钱捆中发现假币的,由完成清分的一方承担责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协调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银行协商解决在其他银行已清分钱捆中发现假币及长短款差错的问题。

 (三)实现全额清分的时间要求

设有全国性分支机构的银行全额清分目标分三个阶段:从2013年起,至多用3年时间实现省会(首府)城市银行网点付出现金的全额清分;至多用5年时间实现地市银行网点付出现金的全额清分;至多用8到10年时间实现县级及以下银行网点付出现金的全额清分。

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时间要求为3至5年实现全额清分目标。地方性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现全额清分的网点顺序(详见附件1)。

对提前实现全额清分目标的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在办理存取款业务中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

2013年4月底前,全国性银行的总行须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全行清分设备配置和实现全额清分的详细计划和按年度的时间进度表。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

(四)银行可采取自建清分中心实行集中清分网点配备清分机独立清分银行共建清分中心进行合作清分购买驻场式或离场式清分业务外包服务等各种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二、加快推动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涉假币投诉机制为解决银行涉假币纠纷的举证和责任认定,人民银行在江苏省试点冠字号码查询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加快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现明确以下内容:

 (一)记录对象

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券。

 (二)实现模式

按照银行对外付出现金的3个渠道和实际操作情况,冠字号码查询可采取以下3种实现模式

模式一:取款机渠道

银行在后台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对应记录取款机号及配钞箱内钞票的冠字号码。

模式二:存取款一体机渠道

实现方式一:存取款一体机利用自身具备的冠字号码识别功能,记录每一笔存取款业务的冠字号码。

实现方式二:存取款一体机关闭循环功能,按照模式一进行操作。

模式三:柜台渠道

实现方式一:银行使用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记录每一笔存款或取款业务的冠字号码。

实现方式二:使用清分机等设备对应记录冠字号码、网点号等信息

 (三)传输要求

以上3种模式记录的信息,必须当天传输到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

 (四)时间要求

银行各渠道对外付出现金,实现冠字号码可追溯实现的时间要求:不迟于2013年底,客户通过取款机办理的取款业务实现冠字号码查询。不迟于2015年底,客户的每一笔存取款业务,都能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具体见下表:

 

 

实现冠字号码查询的时间要求

现钞支付渠道

实现时间

取款机

不迟于2013年底

存取款一体机

不迟于2015年底

柜台

不迟于2015年底

 

各全国性银行总行和地方性银行应根据本银行现有设备情况和以上时间要求制定分年度实现计划,于2013年4月底前分别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每半年报送实际执行情况。对于短期内关闭存取款一体机确实有困难的银行,应在任务完成计划中明确设备更新时间表,及各年度开启循环功能的存取款一体机数量。

 (五)数据要求

1.记录的要素

为保证涉假币纠纷的举证需要,银行至少要记录以下要素:行名、网点名、业务类型(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机具编号,以及日期、时间、钞票状态(真假残旧)、币种、版别、币值、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2.设备输出数据的格式

现钞处理设备记录的数据,需导入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为保证数据的兼容性,实现汇总、查询等功能,各银行现钞处理设备记录数据的格式参照《银行现钞处理设备冠字号码查询数据格式(试行)》(附件2)执行。

 (六)数据存储方式

不迟于2015年底,银行应实现将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或柜台渠道记录的冠字号码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开发统一的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按照统一的冠字号码记录要素,将辖区内银行的数据集中存储(冠字号码图像数据占用空间较大,可按分散方式存储在银行本地,需要时调用);人民银行对各省的数据汇总储存。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的数据应至少保存3个月

 (七)数据查询方式

为方便消费者,避免矛盾激化和集中,采用在业务发生网点查询的方式。具体采用按权限查询方式,即按照管理需要进行授权,银行分行和各网点都可登陆冠字号码查询信息系统,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进行查询。

三、建立信息定期反馈和检查制度

2013年起,各银行的省级分行应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按月报送本行全省现金收付量、现金清分数据,按季报送本行全省清分能力数据(详见附件3)。

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地方性银行分别向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报送半年及全年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报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14家在京全国性银行总行发文通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区内银行发文通报。

2013年开始,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年对辖区内银行进行一次钞票清分质量情况、设备配置情况及全额清分进度完成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后组织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提出整改要求,并于当年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要求专题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四、在银行系统内对各银行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中发现的假币情况进行通报

2013年起,人民银行将在银行系统内建立按月排名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总行发文通报范围为14家全国性银行,与2012年保持一致,形式由一对一改为集中排名发文通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辖区内采取相同指标进行排名发文通报。

通报内容包括:人民银行清分、复点中发现假币的整体情况分析、各收文单位已处理现金中的假币浓度(即人民银行清分、复点中发现的假币张数占处理该银行现金张数总量的百万分“PPM”)。

通报制度以正向激励为原则,对于排名状况持续表现不佳的,各分支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银行加强假币专项治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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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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