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现金管理部门:
为实现假币样张收缴来源的全面覆盖,总行决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称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假币案件收缴、金融机构柜面3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假币收缴工作的管理,以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张库,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金融机构现金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
在前期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广州分行试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行决定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并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称《工作规程》,见附件)。各分支机构应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清分中心工作实际,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细则,为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上缴人民银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在工作推广过程中,向金融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主要是充实假币样张库和了解假币伪造技术现状的需要,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将清分中心发现假币悉数上缴人民银行。
(三)在限定范围内严格执行收缴假币不加盖假币戳记的管理规范
《工作规程》要求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不加盖假币戳记,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对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收缴规范进行管理。主要目的是不破坏假币形态以便用于现金处理设备检测和发现假币实际操作考试等相关工作。各分支机构应将不加盖假币戳记收缴的范围严格限定于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情况,督促金融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假币安全,防止假币流向社会。
(四)积极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情况作为假币收缴鉴定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组织1—2次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检查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保管、上缴发现的假币,对截留、瞒报、未按时上报的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或处罚。
二、扩大假币案件上缴假币样张规模
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向总行上解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的假币:
(一)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的,挑选1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二)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挑选5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三)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挑选10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以上金额以假币成品累计计算,并在接收假币后3个工作日内将假币成品样张调往总行货币金银局。
三、对金融机构柜面堵截提出要求
各分支机构应组织金融机构规范假币收缴流程,提升网点的假币堵截能力。
(一)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纸币收缴流程的规范进行操作。
(二)提升柜面点验钞机具的防伪反假能力,定期对机具进行升级和维护。
(三)加大对临柜人员的反假知识培训力度,强化识别假币的实际操作能力训练和考核。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
2013年10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
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为充实人民银行假币样张库,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堵截假币的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假币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纸币的处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以下简称清分中心)是指直接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设置的有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现金清分设备、专门从事现金整点的部门。本规程所指假人民币(以下称假币)为100元面额。
第二条 清分中心操作员在清分回笼现金(包括从金融机构网点及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可疑的人民币,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换人复核,确认是假币的,应由现场负责人按规定填写《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假币实物不加盖“假币”印章,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人民币硬币的处理办法予以封存,并
单独妥善保管。
第三条 清分中心对发现的假币应实行账实分管,假币实物的保管人员与《假币代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清分中心在金融机构网点缴存的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指定专人保管,出具差错通知单,由差错网点的上级支行登记后处理。差错网点如有疑问,可向清分中心的上级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批准后到清分中心确认差错。
第五条 清分中心在上门收款的企事业单位缴存现金中发现假币,假币实物由清分中心直接收缴。清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业务,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协议约定方式确认差错。
第六条 清分中心存留的不盖章假币,应严格按照账实分开、定期核对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假币账实相符。
第七条 金融机构现金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行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集中整理,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以下简称《解缴单》,见附1),按伪造币和变造币分开封装,随同《解缴单》的电子和纸质文档,一并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域银行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的时间应适当提前。
第八条 已接入人民银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的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收缴与解缴业务应统一在本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中办理。
第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假币接收业务,双人核对假币实物与《解缴单》,打印《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见附2),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交假币解缴单位,一联用于登记假币登记簿。
第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已接收(调入)的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使用专用封装袋按伪造币与变造币分开封装并签封(见附3),签封相应栏目处加盖经办人、复核人与反假货币主管人员名章。同时办理假币调运手续,打印假币调运凭证(一式三联,见附4),印鉴加盖齐全后,一联用于登记假币总分登记簿,其他两联随同《银行
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汇总单》(以下称《汇总单》,见附5)的电子和纸质文档及假币实物送达至总行货币金银局。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调往总行货币金银局。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保管、解缴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截留、瞒报、未按时报送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有关机构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