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纳税款 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刑
王某是一家公司财务总监,他发现公司财务存在销项票多、进项票少的问题,需要多缴纳税款。于是,他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潘某,由潘某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企业加油卡主卡和副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按照款项比例收取开票费,而王某则指使财务人员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用以抵扣税款。通过此种方式,他共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抵扣税款16万余元。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7万元。
检察官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为了使公司少缴纳税款,让潘某等人通过其他公司采取无实物交易和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逃避纳税义务,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中的潘某,因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虽然可以得一时之利,但一旦被查后果严重。希望每位经营者都能够杜绝侥幸心理,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司财务人员也应提高警惕,严格把关,防止成为偷漏税款的“帮凶”。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采编人:阮华玲 审核人: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