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融E在线教育平台
  • 下载APP
    扫码下载官方APP
    -更好体验在线学习、练习、考试-
    下载APP
  • 登录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聚融e讯 案例简报 货币案例 为谋取不法利益 柳州男子运输假币30万元

为谋取不法利益 柳州男子运输假币30万元

发表于:2018-03-05   阅读数:753

2017年春节,辞职待业半年的钟某接到继父陈某(在逃)的电话。陈某表示希望钟某帮他从宾阳找杨某(在逃)拿一些“货物”回柳州,并给予2500元酬劳。考虑到手头有点紧,且陈某平时对自己也不错,钟某就答应了。钟某第一次运“货物”后不久,便发现所谓的货物其实就是假币,出于对法律的畏惧钟某不敢再继续运输假币。

直到2017年8月份,手头有些紧的钟某再次为杨某和陈某先后于8月11日、23日两次从杨某处运输假币给陈某。同年8月25日,钟某再次运输假币。当其驾车行驶至柳州市柳江区新兴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搜出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100元面额假人民币3000张,共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钟某因犯运输假币罪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综合全案情况,

柳江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文章来源:柳州日报

采编人:阮华玲  审核人:孙升

阅读更多
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

总共有(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