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印章结算百万工程款报案5年未果
2010年, 王某如的一笔1100万元工程款正在分期结算中,案外人张某华、陈某桃通过涉嫌伪造印章和欺诈的方式,将其中100万元和90万元工程款结算领走。因为是分期支付和结算,在时间过去了近两年后(2013年3月),王某如才发现自己的前述两笔工程款被人“骗领”,他立即向警方报案,但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花89万元被骗去进场施工
今年60岁的王某如是江苏盐城市人。2009年9月,王某如无意之中承包到了江苏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城市大道—陈李线公路,以下简称“光伏路东延工程”)。
2009年6月,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中标竞得“江苏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为某城市资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位于盐城市亭湖区东部,紧邻海洋高速公路,2009年4月成立。
王某如称,他进场施工之前并不认识中标单位即江苏某公司的人。
既然不熟悉中标单位,那么,王某如又是如何内部承建江苏某公司的中标工程呢?
这缘于王某如在无意之中认识了张某华和陈某桃,在被其二人欺骗后又承包到了光伏路东延工程。但正是这场“无意”,却让王某如在无意之中吃尽了苦头,他为此陷入了一场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
2009年8月,在一次宴会酒桌上,王某如认识了张某华、陈某桃。
张某华、陈某桃对盐城环保产业园工程项目熟悉,声称与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的领导们关系都较好,只要是盐城环保产业园的项目只要他们想做的工程没有做不到的,并谎称江苏某公司中标的光伏路东延工程就是他俩中标的。
这让王某如深信不疑。张某华告知王某如必须先交纳89万元施工保证金和管理费用,就把中标工程交给王某如施工。
于是,王某如向张某华先预交了30万元保证金后,再向张某华出具了一张59万元的“欠条”(王某如后面补交32万元,19万元被张某华减免,王某如想要回欠条,但被张某华告知丢了)。
王某如信以为真,因此,他并未直接与真正的中标单位即江苏某公司接触及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
事实上,光伏路东延工程与张某华、陈某桃并没有任何关系。后来是王某如在进场施工后不久,才发现张某华声称光伏路东延工程是其中标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王某如才找到中标单位即江苏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补签了合同(2010年1月4日)后,才得以继续承包施工。
话又说回来,既然光伏路东延工程跟张某华、陈某桃没有半点关系,王某如进入工地上施工,为何没有任何人阻扰或制止?
王某如称,张某华正是因为仗着与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的某领导的关系,他未与任何人签订施工合同,就被张某华安排进场施工且一直相安无事,也未有人制止,直至最后这场“骗局”被揭穿。
发现被骗后再补签合同
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陈某桃与张某华又找到王某如,声称中标竞得盐城市盐环路工程三标段工程,如果王某如还想做的话,只要交纳45万元管理费用就给其施工。当时,王某如深信不疑,并再次交给陈某桃45万元“定金”(张某华在场)。
到了2009年底,王某如做完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前期工程后,便找陈某桃与张某华要求签订盐环路三标段工程合同。
但陈某桃与张某华均找借口不见面。王某如只得自己去找江苏某公司了解情况。江苏某公司的人告知王某如,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工程跟陈某桃、张某华二人毫无关系,张某华和陈某桃也不是江苏某公司的人,也未委托张某华、陈某桃对外联系施工承包队伍。
听到此话,王某如吓了一跳,发现自己被骗。他赶忙去找盐环路三标段工程的中标单位即某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问个究竟。该公司一名李姓领导告知,他们不认识张某华、陈某桃两人,双方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关系。
“我们从未委托张某华与陈某桃联系施工承包人,这是他俩利用熟悉环保产业园的工程招标信息以及认识园区领导的便利,背地里打着中标单位的幌子对外进行工程中介业务。”王某如说,A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这样说道。
王某如顿觉被人愚弄。“这期间我被张某华与陈某桃两人一共骗去107万元,后经我多次向其两人追讨,说如果不退钱就要去报案称其涉嫌诈骗,这样,他俩分两次退回了我100万元,至今还剩7万元没退我。”王某如告诉记者。
2010年1月4日,王某如与江苏某公司补签了一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王某如为项目经理)。王某如称,江苏某公司之所以答应再补签合同,是认为他被骗去进场施工,但进场施工已成既定事实,所以答应双方补签合同后再继续施工。
但就此埋下祸端。于是就出现了本文中开头张某华与陈某桃二人分别结算和领走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工程结的一幕。
报案后2年才追回100万元
王某如说,2010年4月21日,光伏路东延工程还在继续施工中,张某华就利用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建设单位)的关系,通过涉嫌伪造江苏某公司印章、申请付款表、收款收据、虚假施工单据、公司委托书等,直接去盐城市环保产业园谎称光伏路东延工程为其本人施工,要求结算支付100万元工程款。
同年5月11日,原本跟张某华毫无关联的100万元工程款,经盐城市环保产业园领导审批,由盐城市亭湖城市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转账至张某华个人的工商银行账户上。
据了解,在张某华骗领王某如的100万元工程款后,陈某桃也如法炮制。陈某桃带人到江苏某公司,声称光伏路东延工程是他叫人施工的,要求江苏某公司出具手续办理结算。2013年8月24日,原本属于王某如的90万元工程款便被建设单位(招标人)转到陈某桃的个人账户上。该款至今未被追回。
由于王某如承建了光伏路东延工程完工后,工程款是分期结算支付,直至2013年3月工程结算审计时,王某如才发现上述两笔工程款被张某华与陈某桃给结算领走。
王某如随即向盐城市亭湖区南洋派出所报案。他说,派出所立案后侦而不查。被拖了3个多月,直至他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后,派出所才对张某华私刻的江苏某公司的印章进行司法鉴定。但对其鉴定结果却未肯向其公开。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某如报案后,作为中标单位的江苏某公司均多次出具证明,证实张某华涉嫌私刻公司印鉴、编造虚假单据等领走工程款的事实。
王某如称,张某华骗取100万元工程款事实明显,但他发现张某华与南洋派出所的所长很熟。后来,派出所调查认定私刻江苏某公司印章是一名董姓人所为,并将董姓人拘留了数日。
“对张某华涉嫌诈骗的行为轻描淡写,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王某如称,在该印鉴被鉴定为私刻之后(鉴定编号:盐公物鉴文[2013]77号),可以证实盐城市环保产业园光伏路东延二标段工程为江苏某公司中标竞得,该工程与张某华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完全可以证明张某华领走100万元工程款的行为是涉嫌诈骗。
无奈之下,王某如将张某华、陈某桃二人领走工程款的事实多次举报至亭湖区检察院、上级公安机关等部门。后来,他还向江苏省巡视组反映情况,案件被转至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纪委督办,但一直拖至2015年4月11日,被张某华领走的100万元工程款才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追回,而被陈某桃领走的90万元至今未被追回。
“2015年4月13日上午我找到了办案人员张队长,张队长说要找八楼的唐某。找到唐某大队长后,他安排工作人员打印了一份满意承诺书。当时,我对张某华领走100万元、陈某桃领走90万元的事情告诉了唐某,并认为警方解决此事件的方法欠妥。唐某说,我得先签一份满意承诺书后,才能拿到钱。但警方一直到同年6月3日上午才把张某华领走的100万元退给我。”王某如说。
报案后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由于被陈某桃领走的90万元工程款至今未被追回,无奈之下,2016年11月,王某如只好将江苏某公司起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求江苏某公司支付剩余的90万元工程款,但该案经法院多次审理后至今未作出判决。
12月11日,陈某桃称,他是经王某如同意后才去领走90万元工程款的。“算起来我现在只欠王某如20万元......既然他起诉到了法院,等有结果再说。”
12月13日,张某华在电话中承认,他确实不认识江苏某公司的人,但光伏路东延工程是他一个朋友打算挂靠江苏某公司承包的,他才介绍给王某如做的。
“我跟盐城市环保产业园以及原领导杨雪峰是认识……至于私刻印鉴和委托书去结算工程款的事情,你应该去亭湖区公安分局采访了解,我不好说。是王某如让我去领钱的,王某如还欠我50多万元(指59万元欠条),我还会去法院起诉。因为王某如做的这个工程原先是我朋友做的,他经常送礼给我让我帮忙介绍工程做,所以我才去领钱的,这钱我也退回公安局了......你下次过来采访我把其他人都给叫来说说这事。”张某华这样说道。
对此, 王某如坚称张某华、陈某桃都是在胡说八道。“工程款跟张某华、陈某桃没有任何关系,他俩多次骗我的钱财,因为张某华跟盐城市环保产业园的某些领导关系好,他们的骗局才能得逞,我的工程款才被他俩轻易领走。”王某如说,陈某桃曾认为他不是拿我的钱,他是拿江苏某公司的钱,“他说我没有资格向其追讨”。
对于上述张某华涉嫌私刻印鉴伪造公司委托书结算工程款,以及陈某桃领走90万元工程款被王某如报案多年却未得到处理的相关问题,12月6日,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采访核实。办公室的一名王姓负责人与一名吴姓负责人告知,他们了解情况后才能给答复。但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区分局一直未予回复。
文章来源: 中国商报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