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万电票被拒付 诉讼维权讨回公道
2016年6月,江西某公司开出3张可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期限1年,金额合计700万元。出票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最后被背书持有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某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委托向出票人发出催款律师函后也没有得到回复。为此,持票人在出票人所在地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据金额70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该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票人应按签发的票据金额向持票人付款,于是在2017年9月14日以(2017)赣1026民初430号判决出票人向原告支付票据款7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目前该判决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该案件是电子承兑票据流通使用后,极为少见的到期拒付恶意违约案例。该案例提示我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最大风险包括出票人恶意出票到期后拒付或者收款人签收汇票后不履行交货义务也不返还票据,而是再恶意流通。如果出票人与收款人两相勾结,则危险后果会更加隐蔽和严重。因此受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要更加谨慎。如果到期被拒付,维权时是向出票人主张票据付款权,还是向所有前手主张票据追索权或者向直接前手主张基础法律关系。选择角度不同,最终结果也会不同,要细致甄别。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