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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同业存单限期一年 意在引导金融机构降杠杆

发表于:2017-09-05   阅读数:853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8月31日,央行发布今年第12号公告称,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禁止发行期限超过1年的同业存单的初衷有二:防止规避监管和控制杠杆。”其一是,防止银行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存单以规避明年的监管新规。明年一季度同业存单会纳入同业负债,但监管对象为5000亿元规模以上的银行和一年以内的同业存单,一年及以上的同业存单并不纳入考核;其二是,恢复同业存单是流动性工具的本质,一年期以上的超长同业存单往往被演化为加杠杆工具,背离了同业存单的初衷。

同业存单是商业银行进行主动负债管理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它的本质是调节金融体系与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流动性工具。如果将发行期限拉得太长的话,同业存单可能会出现异化,变为商业银行或是金融机构增加负债的主要渠道,导致金融机构需要通过同业存单来加杠杆,以支持金融同业业务的快速扩张,引起资金空转。所以要将使同业存单回归本源,强调在金融机构中的流动性的管理,调节资金在融通过程中的余缺。

目前一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占整个同业存单的比重相对较低,所以停止发行对整个同业存单不会带来较大影响。随着此前发行超一年期的同业存单陆续到期后,未来同业存单会更加突出应有的特征。同时,随着未来所有新发行同业存单可能都将在2018年第一季度起纳入同业负债口径接受MPA考核,金融机构目前实施的降杠杆也会得到进一步巩固。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采编人:蒋露茜  审核人: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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