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收取“好处费” 女会计倒卖发票近千万
近日,烟台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了一起代账会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这名会计通过给需要发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好处费”。
李某是烟台一家财务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帮一些企业代理公司账目。2016年6月,李某的一个客户张某称自己的公司有多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给别的公司,要求李某帮忙联系,于是李某从中发现了“商机”,便开始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将一家企业”富余”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张某给李某开具发票金额的1%作为报酬。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作为一个从业二十多年的老会计,李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为了利益她还是这么干了,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李某就帮张某倒卖发票金额近千万,并从中收取十万多元的好处费。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已被批准逮捕,张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财务人员这些事情千万不能做
①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②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④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微文章来源:胶东在线
采编人:阮华玲 审核人: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