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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行员工私刻“萝卜章” 平安信托陷骗局涉案14亿元

发表于:2017-03-15   阅读数:5561

2015年元旦,平安信托员工手持定期存单,到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河南驻马店市一家分理处解付。但农行方面表示,从未为平安信托办理过定期存款业务,且存单上盖的农行印章是假的。河南农行“萝卜章”骗局由此败露。

据财新记者调查了解,这是一起农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私刻公章、控制客户存款账户并挪用客户资金的团伙诈骗案。案件牵涉农业银行、平安信托两大金融机构,以及数家融资企业和数名资金中介;涉案存单金额合计高达14.5亿元。

20161122日,时逢农历小雪,嫌犯在河南驻马店市中院出庭受审,次日庭审继续。检方指控农行员工、企业人士、资金中介等九名被告,分别犯有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案于2017110日再次开庭,目前尚未判决。此案开庭三日,各方对峙激烈,农行与平安信托之间、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观点不尽一致。20172月,涉案机构农行总行与平安信托均未实质回应财新记者询问。

河南农行案是中国金融业曝出的又一宗“萝卜章”案。银行客户资金安全、员工监督、业务管理及风险监控本应环环相扣,但庭审展示的案件细节,暴露出农行基层内控机制全面失守。此案再次为金融业敲响警钟。

农行姚书堂做局

河南农行员工私刻公章诈骗案,发端于四年前,主角姚书堂现年54岁。

20161122日出庭时,姚书堂身着绿色军大衣,圆脸细眼,神色从容,颇有“领导气质” ,但他的真实职务身份迄今是谜。驻马店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姚书堂职务为农行驻马店分行驿城支行辖属的山海分理处(下称农行山海分理处)员工。山海分理处相当于二级支行。

接近法院的消息人士透露,开庭前,数名辩护律师要求农行公布姚书堂真实职务。农行方面宣称,姚书堂仅是低柜客户经理——负责对公业务。然而,多名同案嫌犯在庭审中表示,此前一直称呼其为“姚行长”“姚主任”,视其为农行山海分理处负责人。姚书堂在庭上承认当过“主任”,但声称记不清楚任职时间了。

无论真相如何,姚书堂凭借“行长”“主任”的身份,对外取得存贷款客户及资金中介等各方信任,对内左右银行业务。如果他没有一定身份和地位,骗局诸多环节恐无法一一打通。

起诉书显示,2013年、2014年间,平安信托通过资金中介与融资企业牵线搭桥,与农行山海分理处合作开展五笔“贴息同业存款”业务,金额合计14.5亿元。

所谓“贴息同业存款”,本质是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贴息存款实为银行高息揽储,与国家利率政策相悖,但现实中屡见不鲜——银行有揽储吸存的内部考核需求和外部监管要求,企业为银行拉来存款实现“以存换贷”,储户则获得高额利息,三方均受利益驱动。20149月,银监会、财政部、央行三部委联合发文明令禁止“高息揽储吸存”。

对平安信托而言,这是一项投资,大致流程为:在银行有授信额度的优质企业若需融资,可介绍平安信托到银行存款,平安信托除了获得银行存款利息,还额外向企业收取贴息。银行揽得存款后,存贷比增加,平安信托须协助银行向企业发放一定额度贷款。

农行收到平安信托存款后,本应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但在现实中,姚书堂与个别企业人士联手私刻公章、变造存单,“劫持”了平安信托开设在农行山海分理处的账户。平安信托的存款资金,部分被直接划转至企业,部分被姚书堂等人用于私人投资。其中,5500万元被姚书堂用于购买深圳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财产品。

案发后,办案机关从姚书堂宝马轿车中查抄了农行山海分理处假印章。“从姚书堂这里出去的农行资料,基本都是假的。”熟知此案的消息人士告诉财新记者。

调包骗局初得手

第一笔存款业务涉资3亿元,开展过程颇为曲折。

综合起诉书及庭审情况可知,2013年上半年,河南某企业负责人段某帅因收购项目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认识资金中介——家住深圳的肖某静。肖某静其时担任上海瀚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瀚实中心)合伙人。她在融资企业与农行、平安信托之间穿针引线。

肖某静经人介绍,与平安财富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财富)大连分公司的理财经理周某德取得联系。在此案中,周某德相当于与平安信托对接的资金中介。平安财富注册于上海,原为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数科)全资子公司,201412月变更为平安信托全资子公司。平安数科与平安信托同属金融巨头平安集团(601318.SH/02318.HK)旗下,总部均在深圳。2013年至2014年间,平安信托与农行合作时,与平安财富并无直接股权关系,形式上相互独立,平安财富为平安信托推荐资产项目。

当时,肖某静从周某德处得知,平安信托正在开展“贴息同业存款”业务,企业若满足平安信托方面的要求,便可借由该业务从银行获得融资。与平安信托打过交道的金融业人士透露,平安信托内有“业务白名单制”,只与白名单内机构合作,四大国有银行应在此列。

随后,肖某静将此消息告知段某帅,并让他在四大国有银行中找一家。段某帅经由另一家河南企业负责人李某捐介绍,结识农行山海分理处的姚书堂。

段某帅在庭上表示,当时“李某捐介绍姚书堂是驻马店的姚行长”,姚书堂对此称呼未有否认;之后,姚书堂亲赴段某帅公司考察,对相关融资项目表示认可,并提出需与肖某静面谈。当地知情律师告诉财新记者,与姚书堂实为多年好友的李某捐,当时抱着“搭便车”的心态,希望撮合这笔交易,从中获得资金。

后来,姚书堂同意与平安信托合作,农行山海分理处与平安信托签署“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合同”。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处落有姚书堂签名——这也令各方更为确信姚书堂“行长”“主任”的身份。案发后司法鉴定显示,该合同所盖农行方面印章乃是假章。

双方签署合同后,肖某静奔波于驻马店与深圳之间。她在庭上表示,当时农行要求平安信托员工亲赴驻马店临柜开户,平安信托称公章不能带出深圳,希望农行员工到深圳领取开户资料;双方商讨后选择折中方案——由肖某静持农行介绍信到平安信托“上门开户”。接着,平安信托方面填写农行开户申请表等资料,并将营业执照等自家公司资料复印件备齐,审核盖章后交给肖某静。肖某静领取开户资料后邮寄给姚书堂。

对银行而言,这桩业务一头是来自金融同业的存款,一头是向企业发放贷款,本是正当商业合作,但猫腻藏于其中。

姚书堂按照与李某捐预先商定的方案,将真实开户资料调包。他收到肖某静寄来的平安信托开户资料后,扫描套取平安信托预留的整套印鉴,制作出假的平安信托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之后重新制作平安信托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复印件,加盖平安信托假章。

2013531日,在姚书堂安排下,李某捐下属肖某园拿着伪造的平安信托公司资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假章,前往农行山海分理处为平安信托开立账户。肖某园当场重新填写农行开户申请表,并盖平安信托假章。据姚书堂庭上所述,他当时在场,从肖某园处接过平安信托开户资料后,交给会计主管张某审核,张某审核后交给柜台员工宁某,由其办理开户业务。开户完毕,平安信托假章和伪造的账户资料,全部交由肖某园保管。据前述熟知此案的人士透露,平安信托开户资料所盖农行印章乃是真章。

纵观业内,银行出于风险防范考虑,在办理企业开户业务时需要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20156月,银监会发文要求加强银行内控管理、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其中便提出“加强开户真实性审核”“对于重点关注客户和异地客户开户应坚持上门核实”。

对于平安信托未有临柜开户、临柜取存单,有观点认为大客户享受银行上门服务颇为常见,但也有观点认为这是风控疏漏。数名银行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银行没有核实开户资料原件导致客户账户被盗取的事故,业内偶有出现。农行山海分理处和平安信托在这一点上明显违规。

平安巨款遭挪用

平安信托为平安集团主力子公司之一,在业内名列前茅,2016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分列第一、第二,分别约为38亿元、68亿元。

平安信托与农行合作开展“贴息同业存款”业务,早有先例。据平安信托代理律师庭上所述,此前平安信托曾与位于浙江省的农行绍兴分行合作过27笔同类业务。

平安信托在农行山海分理处的存款,来自其管理的信托计划账户。该信托计划名为“日聚金跨市场货币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日聚金1号”),属于“资金池”类信托产品,投资标的包括银行存款等,2013年、2014年面向信托认购者的预期年回报率约为5.1%-5.4%。而平安信托与农行山海分理处合作的“贴息同业存款”业务,年收益率约为8%,其中包括银行定存利率3.25%、企业贴息率4.75%。这表明,平安信托通过与农行合作,可获得2.6-2.9个百分点的利差,14.5亿元对应的利差收益约为4000万元。

据财新记者多方确认,平安信托与农行山海分理处的每笔“贴息同业存款”业务,都有三份合同文件:一份是平安信托与农行山海分理处签订的“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合同”;第二份是平安信托方面与段某帅等人所在企业之间的顾问服务协议,写明平安信托方面向企业收取顾问费、协助银行放贷等内容,所谓顾问费即是企业贴息款;第三份为肖某静所在瀚实中心与企业签订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列明肖某静需向企业收取居间服务费——财新记者根据庭审所提数据计算,各笔业务费率不同,平均约为7%

在此之外,姚书堂要求融资企业承担平安信托的存款利息——这部分资金原本应由农行方面支付。这表明,在此“贴息同业存款”业务中,融资企业承担成本,融资成本高达15%,其中平安信托存款利息与额外贴息合计8%、中介居间服务费7%。另一面,平安信托、农行、肖某静三方获利,分别为获得收益8%、增加存贷比、获得居间服务费。

平安信托对这类业务的基本要求是,企业必须先行支付贴息,之后平安信托才办理存款。一名深圳银行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对于银行打存款与企业付贴息的先后顺序,不同银行有不同操作方式。正因如此,段某帅对此心存疑虑。

段某帅庭上表示,他对此业务不熟,担心支付贴息后平安信托不存款或农行不贷款,一度犹豫不决。之后,肖某静的瀚实中心向其出具承诺书,保证平安信托存款进农行,姚书堂也向其出具农行贷款承诺书,他才打消疑虑。

据财新记者多方了解:201366日,段某帅以企业名义先行向平安信托方面支付1400多万元贴息。同年68日,平安信托往自家名下的农行山海分理处账户转入3亿元。姚书堂从银行套取空白个人定期存单,变造成同业定期存单,之后连同“业务确认书”等资料,一并交给肖某静,肖某静再交给周某德,由其转交给平安信托。平安信托收到定期存单后,并未察觉异常。接近河南农行的人士表示,个人定期存单底单并无标明“个人”字样,确可变造成同业定期存单,表面上看不出区别。

农行存单本应交给平安信托员工或获授权委托人,为何会交给肖某静?据肖某静庭上解释,平安信托存款当日,在存款到位之前,段某帅仍有顾虑,双方一度争吵。负责对接平安信托的资金中介周某德,当天已到郑州机场,因担心与段某帅发生冲突,便请肖某静代领存单。周某德在庭上表示,他是受平安信托员工之托,前往驻马店领取存单。

平安信托账户被姚书堂、李某捐等人控制后,3亿元被转出使用。据检方庭上出示证据,其中2亿元转入段某帅的企业,4500万元转入李某捐的企业,剩余部分转入肖某园等数个个人账户。这表明,段某帅企业从农行获得的资金并非银行贷款,而是由平安信托存款账户直接划转而来。段某帅庭上表示对此细节并不知情。

类似手段重复了四遍,截至201410月末,平安信托与农行山海分理处又做了四笔业务,牵涉更多企业,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3.5亿、3亿、3亿、2亿元。加上20136月首笔3亿元,平安信托五笔存款合计14.5亿元,时间跨度将近一年半。

五笔存款资金部分直接流向企业,部分被姚书堂、李某捐、肖某园及农行柜员宁某等人,用于偿还欠款、个人消费、个人放贷、购买理财产品等。其中,后三笔资金部分用于归还前两笔存款本息。

平安违规受罚

在这场资金运作中,存款业务与蓄意诈骗并存。如果不是姚书堂等人无法按时偿还资金,“借新还旧”骗局本可持续运转,各方也可利益均沾。

起诉书显示:截至20141128日,农行归还平安信托三笔本金合计7.66亿元,支付利息2100多万元,尚欠6.84亿元本金未还——平安信托如何应对这一风险敞口,与法院判决息息相关;平安信托方面向企业收取贴息款近7000万元;肖某静向段某帅等企业人士收取居间服务费1亿余元;肖某静等中介又向周某德转款近1300万元以示酬谢。

案发后,平安信托涉案业务引起监管关注,20161月因违规行为遭深圳银监局处罚。

在此案中,平安信托方面是以旗下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平安置业)名义,与段某帅等所在企业签署贴息协议,贴息款收款账户也属于平安置业。这意味着,原本属于平安信托“日聚金1号”信托计划的贴息款,由平安置业享有。

按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财产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应当相互独立。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得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给信托计划受益人,严禁归入公司固有财产;加之平安信托当时没有临柜开户,深圳银监局对平安信托合计处以1650万元罚款,案由为平安信托“将信托财产的部分收益确认为子公司收入”,且“账户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2017210日,平安信托回应财新记者时表示,案件仍在走司法程序,不便置评。

对资金被农行员工挪用一事,平安信托在庭审中表示不知情。庭审显示,姚书堂最初通过肖某静等资金中介与平安信托商谈合作时,对账户开设提出“六不准”,包括不准查询、不准质押、不准挂失、不准对账等,未获平安信托同意。双方最后达成“两不准”:不准提前支取、不准开通网银。这并未引起平安信托警惕。

在多名银行业人士看来,平安信托接受“两不准”条件尚可理解:其一,定期存款通常不会提前支取,否则构成违约,客户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客户只需确保收到存单,到期凭单兑付即可,开通网银意义不大。“面对大型企业,银行通常不会主动提起开网银,除非是企业坚持要开。”广州某银行人士说。

201468日,平安信托第一笔存款到期,农行并未如期兑付,直至610日才完成兑付。当时平安信托派员工临柜兑付,肖某静受周某德之托到场协助。第二笔存款则是提前一日兑付。据财新记者了解,这两笔业务中,企业等资金使用方都筹足款项,打回平安信托账户。当时,平安信托并未察觉异常。在某金融机构法务人员看来,兑付稍有逾期或提前,这些情况在机构合作中较为常见。

银行风控缺位

直至20141127日,第三笔存款到期未能兑付,骗局才告败露。

当时,平安信托一直向农行催收,也正式发函交涉,但迟迟未见兑付。存款逾期一个多月后,201511日,平安信托派员前往农行山海分理处要求兑付定期存款,所持资料包括“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合同”“业务确认书”及后三笔存款存单。

然而,农行驻马店分行驿城支行核实相关资料后表示:由其辖属的山海分理处从未与平安信托签订“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合同”,平安信托从未在该分理处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该处也从未出具“业务确认书”和存单。驿城支行表示,这些文件及加盖的农行山海分理处业务章,均系伪造。对平安信托而言,这个消息无异晴天霹雳。

财新记者从接近河南警方的人士处了解到,当日平安信托员工到达农行山海分理处时,姚书堂不在场。平安信托向在场农行员工出示存单要求兑付,农行员工查询后表示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办理。于是,平安信托员工致电农行山海分理处时任负责人赵某。赵某向其上司驿城支行行长杨玉柱汇报。杨玉柱告诉赵某,平安信托是姚书堂维护的客户,先让姚书堂处理。

发现农行山海分理处业务章伪造后,杨玉柱在驻马店报警,平安信托在深圳报警。201512日,驻马店警方对农行驻马店分行被诈骗一事立案侦查。两日后,姚书堂及合谋企业人员李某捐及李某捐下属肖某园,三人因涉嫌伪造印章被警方刑拘。115日,资金中介肖某静也遭刑拘。另一中介周某德和第一笔业务的企业负责人段某帅,先后于同年2月、3月被刑拘。其余四笔业务牵涉的企业负责人也陆续归案。这宗发生在基层支行的票据诈骗案,令农行声誉蒙尘。

然而,检方在起诉书中将姚书堂列为第三名被告人。第一、第二被告分别为段某帅、李某捐,其中,段某帅当庭否认诈骗罪指控。姚书堂在庭上声称,“贴息同业存款”业务是与平安信托私下操作,并未告知银行其他员工,银行系统也不知情。对比其他信息可知,这一说辞明显存在破绽。

庭审显示,前述农行山海分理处柜员宁某负责办理开户业务,且在第一笔存款兑付时认可并接收存单。平安信托存款账户资金,部分被宁某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但宁某在此案中仅被列为证人,而非被告人。

另有接近河南警方的人士向财新记者透露,早在2013年与平安信托开展业务时,农行山海分理处时任负责人赵某即向杨玉柱汇报相关情况。杨玉柱当时指示赵某,应由姚书堂继续维护与平安信托的关系。杨玉柱后因此案被停职。

农行山海分理处大额存款、取款、转账,都须获得农行驻马店分行授权中心授权。这一系列情况表明,平安信托巨额存款并非农行内部个别人才知道的秘密。

两名拥有农行支行工作经验的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同业定期存款业务合作合同”按规定须由一级分行签署,此案中由农行山海分理处这个二级支行签署,令人困惑。平安信托当初有无发觉异常?就此问题,平安信托未有置评。

农行山海分理处为平安信托开户并办理五笔存款业务,时间跨度为20135-201410月。而银监会2014年初即要求银行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同年5月,银监会办公厅下发“140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140号文”提出,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要逐笔审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和合同,负责集中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照此看来,农行山海分理处涉嫌违规开展同业业务。

银行内控机制本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此案无疑暴露出农行山海分理处内控存在严重缺陷。前述深圳银行业人士分析称,平安信托这么大笔的资金,在农行账户进进出出,反洗钱监测系统也应注意到。在其看来,农行基层风控缺位,未对大额异常交易予以核实,总行也未尽资金监管之责。

农行总行2017210日回复财新记者时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同时强化依法治行、从严治行各项措施,严防各类违规行为和犯罪企图。

资金掮客是否构罪

农行与平安信托两家机构对峙之余,连接资金方与项目方的资金中介,因代取开户资料和存单、收取服务费等行为,也受到指控。检方起诉称肖某静涉嫌犯诈骗罪,周某德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肖某静当庭否认指控,周某德则未明确表态。

肖某静在此案中收取中介服务费最多,约有1亿元,对应费率约为7%。银行业内人士表示,中介费率需视市场行情、企业资金需求迫切程度及投资回报预期而定。肖某静在庭上表示,实际仅收中介费8400多万元,请求法院重新鉴定。

庭审显示,第一笔业务中,平安信托与农行、段某帅企业之间,隔了肖某静、周某德等五个资金中介:肖某静通过她在北京的朋友,北京的朋友又通过其前同事与周某德取得间接联系,进而对接平安信托;另一头,肖某静通过广州某银行退休行长对接段某帅和农行姚书堂。第一单事成之后,肖某静向段某帅收取1875万元中介费,又分别向北京朋友和广州退休行长两名中介转去580万、450万元,最后到手845万元,对应中介费率2.8%

之后四笔业务由肖某静与周某德直接联系,省去其他诸多中介环节。若按肖某静庭上所言,五笔业务合计收取中介费8400多万元,那么扣除转给北京朋友、广州退休行长、周某德的款项后,实际到手6100多万元,对应中介费率为4.2%

检方指控称:肖某静假冒农行山海分理处员工身份,多次与周某德商谈“贴息同业存款”业务;以此身份到平安信托上门办理开户业务,再将盖有平安信托相关印章的银行开户资料交给姚书堂等人;并替平安信托领取存单。

据财新记者了解,农行介绍信中确有提及“我行肖某静”。但周某德及平安信托部分职员知道,肖某静并非农行员工,而是资金中介。

肖某静辩护律师在庭上辩称,肖某静对姚书堂诈骗行为一无共谋,二不知情。肖某静以“农行信息沟通代表人”身份与周某德商谈,目的是推进业务,确保自己在平安信托与农行间的中介地位,不被任何一方“甩掉”;持介绍信上门领取开户资料,是平安信托与农行商定的方案;替周某德代领存单,目的是维护与资金方的合作关系。肖某静前述行为均属推进业务的居间行为,收取企业服务费亦有合同依据。

该辩护律师认为,此案事实主线有二:一是合法的“贴息同业存款”业务,二是诈骗他人存款行为。两条主线将涉案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仅有开展业务意愿,肖某静、周某德均属此类;另一类带有诈骗故意。

针对另一名资金中介,检方诉称,周某德在平安信托发起“贴息同业存款”业务,并在事后收取“感谢费”。

周某德在庭上表示,与农行山海分理处合作的业务是由平安信托发起,他无权发起。业务开展时,平安财富与平安信托相互独立,他若能撮合交易,平安信托会向其支付业务介绍费。他继而表示,即便项目方中介肖某静不给费用,他也会积极推荐业务。他认为,在没有约定时,项目方中介给“感谢费”是行业惯例。

目前,此案尚待判决。案发至今两年有余,诸多细节渐次明朗,但仍有疑点未解。

案发前,农行还有哪些人员知悉姚书堂与平安信托开展业务?姚书堂造假全程为何未被农行察觉?有无内部同伙串通作案?疑点查明之际,即可窥见金融机构内控体系如何失控,又当如何完善。

文章来源:金融混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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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未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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